农村户口的女人一出嫁,村里就把承包地收回去了,他们说这是村规民约,这样做合理吗?

相信自己的选择4


农村户口的出嫁女,土地承包合同期还没有到期,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收回有违约之嫌,有违法之嫌!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和确权登记的,土地“三权”归家庭成员共有共享,即使女儿出嫁了,其土地仍然归家庭其他成员共有共享,来承包经营。只有等到承包合同期满了,到2057年土地再次调整时,村委会才有权收回,重新发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我们可以看到有“共有人”一栏,里面填写全部家庭成员姓名,说明家里承包土地,归全体家庭成员所有,村委会收回出嫁女土地,侵害了家庭其他人员利益,也违背了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指出,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并对农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了,鼓励农民搞适度规模经营。严禁村委会干涉农民自主经营,严禁侵害农民利益,严禁村委会单方面解除承包土地合同,占用农民土地,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鼓励农民在土地上舍得花钱,舍得投资。村委会收回出嫁女土地,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侵权行为,农民可以要求村委会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去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诉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村委会干部违反了党中央对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违反了全国人大会议精神,违反了国务院政策,是违法乱纪行为,必须接受行政处罚!


长江老农


农村户口的女一出家。村里就把承包地收回去了。说这是村规民约。这样做合理吗?要提到土地问题。小太阳总是有话可说。村规民约是在国家政策前提下。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既符合政策又符合村民意愿,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20多年了。大家把思路往前想。最初是大稳定小调整。有两项内容。(1)五年一调整对于出嫁女。新增人口和死亡人口调整。

(2)有条件的村庄。为了提高农民种田的积极性。用集体提留基金。对新增人口进行经济不补偿。

(3)出嫁女。农转非,死亡人口。年终解算农户自愿出地或出钱。这样做合理吗?在当时绝对是合理的。这就是所谓的村规民约。

现在农村户口的女人一出嫁村里就把承包地收回,就违背了国家土地证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地的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法还有规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任何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现在我们国家实行大农业战略。把农村土地流转集中到农业大户。使我国农业。像机器化智能化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里去增加收入。






小太阳152603110


农村户口的女人一出嫁村里就把承包地收回去了,他们说这是村规民约,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在二轮土地延包前,好多农村都有这种风俗习惯或者叫村规民约,就是对嫁出去的女人还有考出去的大学生以及死亡的人会把承包的土地收回村集体,以便对于村里添加的人给予补充土地。比如嫁过来的媳妇或者是新生的孩子都需要土地,在那个年代,似乎感觉这是一个很平常的,也很合乎情理的事情。

唯一的一个解释那就是这种属于村规民约,什么不是本村的人不能在种本村的地,“死人不能吃活人的粮食”等等一些说辞,似乎合乎情理,但是不符合土地承包法。也可以这么说,现在再这么做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国家为了鼓励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稳定农业生产,二轮土地无条件延长30年,在承包期内任何人不得收回农民的承包的土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原则,当然对于有特殊情况下是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措施,但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民大会表决通过然后上报上级党委政府进行审批方可对土地进行调整。

去年国家明确指出二轮土地到期后,再延保30年不变,并对所延包的土地进行确权。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在40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征用农民的土地必须有偿征用土地。

对于农村出嫁的女人马上收回去土地承包权,这种方法是不合法的。除非再确认出嫁的女人嫁到的地方分给个人的承包土地,这种情况下可以收回出嫁的女人的土地,否则是不能收回出嫁女人承包的土地。



总之,由于国家为了鼓励农民种地积极性稳定,农业生产确保粮食的生产总量的稳定,对农村承包的土地实行30年不变,而且进行了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承包期内剥夺农民的土地的使用权。除非本人自愿交回承包土地,或者是确认本人在其他地方分得承包的土地或者是长期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撂荒现象,才可以收回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权。


宗元


而土地家庭承包基本以人口平均分配。五口人有五口人的承包地,四口人有四人的土地。但是有的人家女儿多,有的人家儿子多。女儿的多的,女儿出嫁以后人少地多,儿子多的,随着媳妇进门,人多地少。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有了调整承包地的政策。每个几年时间,根据各家的人口变化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这就是所谓的三年小调,五年大调。

这样的调整,不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女儿出嫁,媳妇进门同样都会调整。

这种做法虽然强调了公平原则,但也存在弊端。因为土地的不固定,影响农民对土地地力保护的极积性,种田只用化肥,不使农家肥,有机肥的现象严重。造成士地肥力不足,后劲不足。并且污染严重。

所以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鼓励农民加大土地投入。再加上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农村中各家人口变化趋于平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不再进行土地调整。之后不论嫁娶,各户的承包地基本是固定的。

近两年进行的农村承包地确权,只是对以前承包的土地进行再确认的工作,并没有调整的内容。


有爱有故事卜罗密


核心问题是,户口是否迁出,有几个实际问题。

一,如果出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在人多地少的村庄,经村民大会同意,几年一次进行土地小调整,是符合中央政策的。把地收回,应该是合理的。因为,出嫁女应该享受婆家的各种权益,享受两份权益是不应该的。

二,如果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把土地收回了,村里的做法是不合规的。

三,承包地这个概念是很广义的,有一种承包方式是用钱购买经营权,流转劝。这种方式应该是有合约的。把土地收回,是不对的。即便是村规民约,也要按照法律办事


我爱幸福树


先啃定回答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文件规定:在本轮承包土地期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此为原则!就你村制定的村规民约,已经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纯属村霸条款!如想要回土地及损失请走法律程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