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房產登記寫誰的名字,一直是梗在小兩口心口的一根刺。
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還會因父母的介入變得異常複雜,讓一些年輕的新人感到困惑。
登記你的名字,房子就是你的了嗎?
房產登記了你的名字,房子未必是你的
前不久,南京六合法院處理了一起物權確認糾紛案件。
錢某(男)和徐某(女)結婚前,錢某的母親為兩位準新人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記在徐某的名下,並以她的名義辦理了住房按揭貸款。
可是這段婚姻並沒有持續很久。結婚四年後,雙方提出了離婚。錢某認為這套房屋應該是雙方共同財產,而徐某則堅持房子是自己的個人財產。
錢某為了明確房子是雙方共同所有,將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確認這套房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了當事人結婚進行出資購買房屋,由當事人婚後進行還貸,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
應當視為對當事人雙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如下:
1.雙方即將締結婚姻關係,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願意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觀前提,正是由於雙方即將步入婚姻殿堂。
父母才會同意將出資所購房屋登記在其子女的配偶名下,父母的真實意願是為子女購房。
用於子女及其配偶婚後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資應當系對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贈與;
2.房屋雖登記在子女的配偶名下,將該房屋認定為子女的配偶一方所有,顯然不符合父母作為出資人的真實意願。
子女的配偶主張父母出資系對其單方贈與的應當舉證予以證明;
3.將房屋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單方贈與與房屋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觀事實明顯不符,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結合權屬的實際登記狀況綜合進行考量;
4.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符合夫妻雙方在購房時對房屋產權歸屬的心理預期,考慮到房屋雖登記在配偶名下,在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為生活之常態,將所購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亦更為適宜。
房產登記,這五種署名如何處理?
第一、登記“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這是大多數戀人特別是女孩子的觀點。他們認為,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
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但如果購房後“準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準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
第二、登記父母的名字
這是很多男方家長的觀點。他們認為,雖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但畢竟戀人們還沒有登記,有的期房還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時候分手了該怎麼辦。
況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戀人們並沒有什麼投入,因此寫父母的名字也比較保險。
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
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
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第三、登記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
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
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第四、登記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認為,與其那麼麻煩,不如把雙方所有人都登記上,這樣大家都有權利,公平合理。
此種情況下,房產為家庭共有財產。在離婚訴訟中,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在離婚後另行訴訟進行分割。
第五、登記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準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因父母的介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應按照雙方約定判斷房屋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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