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的正本提單給了買方,買方可否憑此提貨?

問 9: 銀行交單前先將 1/3 的正本提單給了買方,買方可否憑此提貨?

我有個同事接了一筆意大利的單子,信用證中有一條指明交單的資料包括客戶來廠驗收後出具的質量報告.可是由於客戶來

的時候我們沒有準備好廠驗,結果導致交單時缺少了一份材料.當初也不知道怎麼搞的,我那同事就把 1/3 的正本提單給客

戶 DHL 了,請問,客戶能憑這個就提到貨麼?

你同事這樣做是很危險的。

(1)風險:

在 L/C 中對 I/C(inspection certificate)有要求的客戶,你首先就要提高警惕。因為這個 I/C 是不可控的單據。也就

是說,如果客戶不籤 I/C 給你,你的 L/C 等於是一張廢紙,從一開始就註定是要有不符點的,從一開始就很被動---如果貨

期較長的話,客戶完全可以因為市場變化不籤 I/C 給你也不去贖單。到時侯就不得將貨退回來或轉賣。0 {0 k*當然上面所

說的情況是比較極端的。

(2)最佳解決方案:'

與工廠確定何時可以做出達到客戶品質要求的貨。與客戶協商更改 L/C。(主要改出貨日期與 L/C 過期時間)

只有更改了 L/C 才對你有保障。

假如對客戶底細不明白的話:如果客戶不答應,寧可轉買也不出貨。

假如客戶是國際知名公司或者是老客戶,可信度較高,可以考慮在客戶答應一定接受不符點的情況下,不改單出貨。(但

這是同樣存在(1)中的風險,有部分商業信用在裡面)。

當然,不管是什麼情況,L/C 最基本的保障是:如果有不符點,客戶不同意付款,銀行也不會放單。也就是說,客戶如果

有誠意採購這些貨的話,一般是不會拒付款的。---這可以作為與客戶談判的底限

(1)你必須明白一點:客戶只要手上有提單,就可以提到貨。所以,不管是以什麼方式付款,只要客戶通過任何途徑拿到

了正本,他都可以立即提貨。提單就是貨權。

(2)信用證上規定 3/3,是說 3/3 的提單交給銀行就對了。但是銀行在付款給你之前不會把提單放給客戶。這是 UCP 規定

的。否則銀行就是違法的就可以告他。

現在關鍵是,你先把提單寄給客戶,而不是交給銀行,銀行自然不能擔保你的貨權了。也就是說,客戶不付款也可以提到

付。

問 10: 什麼叫買單報關? 為什麼要買單報關?

知道買單的實質是怎麼樣嗎?為什麼有那麼多單可以買呢?我想了很久都沒弄明白,為什麼外貿公司有那麼多單可以賣。

有些大的外貿公司/進出口公司,設公司的規模每月可以領取 10 份核銷單,但是每月出口次數才 2 次,所以就餘下 8 次機

會。正好有些沒有進出權的工廠又接到了出口的定單。所以,工廠就花錢讓此進出口公司把核銷單賣給他,以外貿公司的

名義在出口。

由於出貨事宜比較繁索,有些“報關行”“貨貸”就與外貿公司簽約,長期向數家核銷單有餘的外貿公司買核銷單,並轉

賣給無進出口權的工廠出口。

(有時侯買單出口,你會在 SHIPPER 那一欄看到這樣的字眼:

XXX IMPORT & EXPORT CO。,LTD

O/B XXX CO。,LTD

前者是進出口公司,後者是買單的工廠。(PS: O/B=on behalf of )

這就是所謂的“買單報關”

買賣政府機關的重要單據,是違反相關法律的,所以”不提倡這樣做“。

核銷單應該是根據出口額來領的。開出多少核銷單,就表示有多少出口額。但是賣單的外貿公司顯然沒有該比出口的外匯

進帳。其實我的疑惑就是:外貿公司賣出去的核銷單,他們出口額從哪裡來填補呢?光根據每張核銷單允許的資金差額範

圍,應該是開不了太多核銷單的呀?

現實看上去,感覺是我們要買多少核銷單,就有多少可以買。外貿公司的核銷單領取,開出究竟是根據什麼的呢?應該不

是按每月可以領多少來算的。不知道我有沒有表達清楚我的疑惑。還望多多指教

外貿公司只需要找到這個平衡就可以:領取的核銷單=收匯總額=出口產品總額。

一開始我說過,如果是買單出口的話,工廠是以外貿公司的名譽出口,所以核銷單與出口總額肯定是一致的。餘下的就是

要讓收匯與核銷單一致。這很容易的,比如有些外貿公司,貨值不大的東西全部也都是買單出口(尤其是散貨),那麼這

部分收匯就正好可以抵消餘下的核銷單。 }/ N

總之,有些東西是很靈活的。有時侯我們的報關員拿出來的資料我都有點看不懂。因為有些是東拼西湊的。

你所知道的是一個合法的規則。而現實操作的方式又非常的靈活甚至於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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