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後立案、管轄程序中法人住所地的把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立案、管辖程序中法人住所地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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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立案、管辖程序中法人住所地的把握

上 海 市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滬高法立〔2017〕5號

關於印發《立案問題解答(二)》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海事法院,各區人民法院及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

為進一步統一全市法院立案標準,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就近期立案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我庭經充分調研並與全市法院立案條線研討,對有關問題形成了如下解答意見。現將有關解答予以印發,供參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庭反映。

附件:《關於施行後立案、管轄程序中法人住所地的把握》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7年11月23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立案、管辖程序中法人住所地的把握

附件: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後立案、管轄程序中法人住所地的把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條文理解與適用》中進一步闡釋,法人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法人應當依照本條規定,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法人依法登記後,又以其登記的住所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為由,提出管轄異議或者主張人民法院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有誤的,不予支持。

長期以來,由於法人註冊登記地與實際經營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分離的情況比較普遍,導致在如何認定法人住所地問題上一直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標準且各有法律依據:1、營業中心地標準。即以營業中心地來判斷法人的住所地,其缺點是可能導致法人出現多個住所地。2、管理中心地標準。即以法人主要辦理事務或核心決策機構所在地來判斷法人的住所地,其缺點是由於證明標準不統一,各法院在認定時容易產生分歧。3、登記地標準。即以法人註冊登記地址來判斷法人的住所地,其優點是以登記地址作為法人住所更具有法律意義,登記註冊的公示性有利於對法人住所地的精確認定,也有利於維持法人住所地的穩定性。其缺點是,法人的登記地址可能與其營業中心地、管理中心地等與法人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點毫無聯繫,導致法人住所虛擬化。

我們認為,長期的司法實踐證明,如果不採用登記地標準來認定法人住所地,而是從法人的不同場所中去尋找法人的管理中心、經營中心或實際經營地來確定法人的住所,則案件在進入實體審理前,就會引發大量管轄爭議,從而大量消耗有限的司法資源,影響訴訟的效率和程序的公正。《民法總則》在沿用《民法通則》等規定的法人住所地概念的同時,新設了法人住所登記公示制度,強化了法人登記註冊地址的公信力,即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義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將法人實際辦公地點、生產經營地點、銷售地點、聯繫地點等法人的場所與之混淆。因此,我們傾向於採用登記地標準來認定法人住所地,以推動訴訟管轄的簡易化、標準化,使之更符合程序法的價值要求。

自本意見下發後,全市法院在立案、管轄等程序中,認定法人住所地的執法口徑應當統一到法人登記註冊地址,即將法人登記註冊地址作為確認法人住所最有效的證據,進而作為立案及處理管轄爭議的依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立案、管辖程序中法人住所地的把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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