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

重大疾病險,於1983年在南非問世,是由外科醫生馬裡優斯巴納德與南非一家保險公司合作開發。1995年,我國內地市場引入了重大疾病保險,到2006年底,國內有200多款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但由於各家保險公司對重大疾病保險定義存在差別,造成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理解上的差異,也讓一些營銷誤導行為有機可乘,導致大量保險理賠糾紛的發生。 鑑於此,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組成“重疾險專家委員會”,於2007年4月研究制定了我國針對重大疾病保險建立了第一個行業規範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以下簡稱《規範》)。《規範》的出臺使保險公司今後在制定重大疾病保險時有明確依據和責任。

關於《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

根據《規範》,保險公司銷售的重大疾病保險,所承保的疾病範圍必須包括《規範》中成年人常見的25類重大疾病中發病率最高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六種核心疾病。對於其他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必須使用標準定義。

另外,《規範》還列出了包括“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等8類行為作為除外責任。但《規範》特別強調,保險公司在合同中列出的除外責任不能超出這一範圍。

25種疾病的名稱如下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7.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8.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1.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3.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14.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癱瘓—永久完全

16.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18.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9.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0.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3.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5.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種必保疾病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注:如果為女性重大疾病保險,則不包括此項。

重大疾病保險的除外責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疾病、達到疾病狀態或進行手術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8.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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