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貪!惠安法院當庭宣判一起典型的「村官」貪腐案件

小官鉅貪!惠安法院當庭宣判一起典型的“村官”貪腐案件

日前,惠安縣法院院長吳泰雄擔任審判長,主審由惠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莊某某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並當庭宣判。

小官鉅貪!惠安法院當庭宣判一起典型的“村官”貪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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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是惠安縣監察機關成立後,依法進行調查並移送法院起訴的一起較為典型的“村官”貪腐案件,又恰逢惠安縣村(社區)幹部換屆選舉結束,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縣黨員幹部和新一屆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的廉政教育,發揮反面案例警示作用,縣紀委監委、縣委組織部聯合組織縣紀委監委相關科室人員、各鎮紀委書記、各鎮村(社區)主幹等共計200餘人現場旁聽庭審,同時,這也是惠安法院積極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法》的出臺,推動構建協調機制,實現司法審判與監察工作有機銜接,促進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的一個縮影。

為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惠安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為其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出庭辯護。

經審理查明

2011年初,時任惠安縣小岞鎮南賽西村村黨支部書記的被告人莊某某主持召開村兩委擴大會議,研究決定徵用該村大滬尾山的土地用於規劃住宅區,並將宅基地出讓給該村居住困難戶用於申請建房並預收申請費用。之後,在2011年間及2014年10月,莊某某以村委會的名義向22戶村民預收宅基地申請金共計78萬元,扣除發放給群眾的土地補償款、“皇金”遷移費和一戶繳款用途變更等共計43.84萬元,莊某某將餘下的34.16萬元據為己有,用於日常揮霍。

今年7月初,縣監察委對群眾反映莊某某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初核,發現莊某某涉嫌嚴重違紀及職務犯罪,遂依法對其立案調查並予以留置。

另查明,2011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莊某某利用擔任南賽西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處理承包工程、出租土地等村集體事務過程中,先後多次收受莊某某、康某某等人賄送的現金共計13.8萬元,為康某某等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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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莊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職務侵佔的犯罪事實及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錢財的犯罪事實。其親屬幫助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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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公訴人就指控事項向法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被告人莊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為莊某某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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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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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經休庭評議後並經審判委員會授權,當庭進行宣判,綜合考慮莊某某的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及自首、全部退贓等情節,以被告人莊某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莊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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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參加旁聽的村幹部紛紛表示,此次旁聽案件就發生在他們身邊,工作性質、工作環境類似,非常具有警示教育作用。在今後的工作中,一定要珍惜黨和人民給予的工作機會,引以為戒,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做好村幹部本職工作,積極為百姓辦實事,辦好事,全心為村民群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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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惠安法院非常重視職務犯罪案件庭審旁聽工作,與縣紀委監察委建立相關工作機制,職務犯罪案件在開庭前均通知縣紀委監察委,重大、典型案件紀委監察委經常性組織相關人員到法院旁聽,以此推動紀法銜接、紀法融合。通過“零距離”觀摩庭審,發揮出身邊典型案例“懲處一個,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達到以“聽”代學和以“案”代訓的良好效果,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反腐敗鬥爭和法治宣傳普法教育中的重要職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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