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贪!惠安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典型的“村官”贪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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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惠安县法院院长吴泰雄担任审判长,主审由惠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庄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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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惠安县监察机关成立后,依法进行调查并移送法院起诉的一起较为典型的“村官”贪腐案件,又恰逢惠安县村(社区)干部换届选举结束,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党员干部和新一届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廉政教育,发挥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联合组织县纪委监委相关科室人员、各镇纪委书记、各镇村(社区)主干等共计20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同时,这也是惠安法院积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出台,推动构建协调机制,实现司法审判与监察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缩影。

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惠安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其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

经审理查明

2011年初,时任惠安县小岞镇南赛西村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庄某某主持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征用该村大沪尾山的土地用于规划住宅区,并将宅基地出让给该村居住困难户用于申请建房并预收申请费用。之后,在2011年间及2014年10月,庄某某以村委会的名义向22户村民预收宅基地申请金共计78万元,扣除发放给群众的土地补偿款、“皇金”迁移费和一户缴款用途变更等共计43.84万元,庄某某将余下的34.16万元据为己有,用于日常挥霍。

今年7月初,县监察委对群众反映庄某某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发现庄某某涉嫌严重违纪及职务犯罪,遂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予以留置。

另查明,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庄某某利用担任南赛西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处理承包工程、出租土地等村集体事务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庄某某、康某某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13.8万元,为康某某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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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及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其亲属帮助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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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就指控事项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为庄某某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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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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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并经审判委员会授权,当庭进行宣判,综合考虑庄某某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及自首、全部退赃等情节,以被告人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庄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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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村干部纷纷表示,此次旁听案件就发生在他们身边,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类似,非常具有警示教育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珍惜党和人民给予的工作机会,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做好村干部本职工作,积极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全心为村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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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惠安法院非常重视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旁听工作,与县纪委监察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职务犯罪案件在开庭前均通知县纪委监察委,重大、典型案件纪委监察委经常性组织相关人员到法院旁听,以此推动纪法衔接、纪法融合。通过“零距离”观摩庭审,发挥出身边典型案例“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达到以“听”代学和以“案”代训的良好效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反腐败斗争和法治宣传普法教育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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