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利劍」「執行不能」,我們也很無奈

「执行利剑」“执行不能”,我们也很无奈

執行工作是實現司法正義的最後一公里,“行百里者半九十”,正是這最後一公里,關係到人民法院的公信與權威,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執行難問題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基本解決執行難更是近年來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隨著“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的深入開展和持續發力,許多執行案件已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得到了有效的解決,但仍然有一部分案件即使法院窮盡各種手段仍然無法得到解決,這是為什麼?在“基本解決執行難”中,是否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有效的執行呢?我們所說的執行難,是否等同於公眾所理解的“執行難”呢?那麼,首先就要搞明白什麼是“基本解決執行難”。

什麼是“基本解決執行難”?

在兩到三年內實現:

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基本得到遏制;

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情形基本消除;

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

那麼,什麼是“執行難”?

執行難簡單的來說就是“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其都是案件以外的原因的原因造成的,如果這些外在的因素得以克服的話,執行難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這正是目前人民法院下大功夫解決的問題。此類案件屬“後天缺陷”,在經過各種措施和洗禮後,尚有扭轉乾坤的可能。那麼,除了“後天缺陷”,是否有“先天不足”的案件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我們要說的“執行不能”。

什麼是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指案件經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執行人員窮盡現行所有可能採取的執行調查措施後,仍然無法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或查找到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現有債務,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申請執行人可隨時向法院再次申請執行的案件。執行不能的案件是客觀上的執行不能,是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甚至申請執行人為查找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都付出過努力,但因為案件本身的原因而而無法執行。簡單來說這部分案件屬於“先天不足”,被執行人根本沒有償付能力或者喪失履行能力,有的被執行人本身就是貧困戶,根本沒有財產予以償付。“執行不能”是客觀上的執行不能,本質上屬於當事人應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不屬於應當由人民法院解決的“執行難”。

“執行不能”怎麼辦?

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窮盡執行措施後可以可以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結案方式,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終本”。但“終本”並非一終了之,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的把握、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的問題正是“基本解決執行難”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同時,人民法院會通過技術手段定期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詢,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即依職權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也可隨時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隨時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執行不能”背後的司法溫情——司法救助

被執行人確實屬於“執行不能”,實踐中經常採取的措施就是對被執行人給予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對申請執行人進行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的存在正是體現了對申請人權益的關懷和保障。但是,每年的司法救助金畢竟是有限的,更何況,在實際案件中,一部分被執行人因為年老、疾病等原因無法對其實施拘留措施,一部分被執行人生活難以為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自身又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條件,對這部分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應制定有效的消解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為此也出臺了相應的對策,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實踐中加以改進並進一步嚴格措施。

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申請執行人張某琴與二被執行人張某文、許某系同村同組鄰居,過往關係較好,近幾年因瑣事存有矛盾。2015年3月30日晚,被執行人張某文將剩麵條倒在申請人張某琴的房後東北角路邊。申請人丈夫看見喝止時,申請人張某琴聞訊出門,隨手用一根朽木棍在被執行人小腿處擊打數下。木棍被打斷後,申請人又用左手將地上的剩麵條往被執行人臉上塗抹。雙方撕扯過程中,被執行人張某文咬住申請人左手食指,申請人則用右手抓住被執行人頭髮向下按壓,後申請人從被執行人口中掙脫出食指,雙方蹲在地上相互挖扯。被執行人丈夫許某聽見叫罵聲後趕出屋外,將雙方勸開。因手指受傷出血,申請人於當晚在村衛生所對傷口進行了簡單包紮,診所告知其儘快在大醫院診治。申請人又於次日在鋪鎮另一私人診所包紮治療數日,至2015年4月5日,申請人發現傷口發黑,情況嚴重後,入住漢中市中心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手食指皮膚壞死並感染,住院25日花費醫療費11294.89元。事發後,申請人向公安機關報警請求處理。經公安漢臺分局法醫評定,申請人左手食指損傷構成輕傷二級,被執行人張素文面部損傷構成輕微傷。公安機關遂以被執行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立案,並對其辦理了取保候審。後申請人傷情經陝西漢中漢輝法醫司法所評定,申請人左手食指側指關節及遠側指間關節活動功能完全喪失,其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於2016年5月13日委託四川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對被執行人張素文是否患有精神障礙及其有無刑事責任能力做出評定。該中心於2016年5月23日出具鑑定意見:張某文患有精神分裂症;對其2015年3月30日的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因申請人無法提供其在村衛生室和鋪鎮某診所的治療病歷,致使公安機關對其左手食指傷成因無法進行醫學鑑定。申請人遂向本院起訴後自行撤回起訴。2017年6月8日,公安漢臺分局以張某琴故意傷害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為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決定撤銷刑事案件。申請人再次訴至本院,經本院判決後,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某文、許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予以履行。但被執行人夫婦為建檔立卡貧困戶,生活特別困難,除了務農維持基本生活,再無其他經濟收入。經調查瞭解,張某文患有精神分裂症七八年,無任何勞動能力,家裡只有三畝土地,包了二畝田地,平時生活只靠被執行人許某務農所得,無其他經濟收入,沒有賠償能力。同時,申請人張某琴(現年61歲),患有慢性疾病,需長期吃藥治療,其丈夫(現年63歲)剛因肺癌做了肺部切除手術,現尚在醫院住院治療,並常年需要藥物治療,其微薄的家庭收入全用來治病,夫妻倆年紀大舊病纏身生活困難。被執行人有一兒子早已分家,女兒已出嫁至某山區,其女兒家也是貧困戶。通過村組走訪瞭解和到被執行人家中調查取證,證實其為建檔立卡貧困戶,且早年許某父母去世也是村上集資安葬,家徒四壁,除務農所得維持平常生活外,無任何經濟來源。經法院窮盡各種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後經執行法官一再做工作,被執行人許某表示願意以自己最大的能力履行法律義務,承諾在2018年10月份秋收後,用賣糧食的錢向申請人給付1500元,申請人張某琴同意下餘款在得到國家司法救助後,同意本案終結執行。針對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執行人確因生活困難,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本身已是需要救助的貧困戶,無法向申請人進行賠償,符合司法救助條件,故正在申請司法救助解決該糾紛。

對於“執行難”案件,我們從未放棄,將採取各種執行措施,創新執行方式,保持執行高壓態勢,確保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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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決執行難,我們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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