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安装防盗窗时不慎坠楼身亡,房主用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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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如果是雇佣关系就需要负责,如果是承揽关系就不需要负责。

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我们确实会有可能遇到这种事情,比如说我们找人去擦玻璃,安装防盗网,或者是装空调等,这些都属于高空作业项目,并且也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而如果这时候工人发生了意外,那么就要根据房主和工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来判定屋主的责任。

雇佣关系下屋住需要承担责任

所谓的雇佣关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比如说我们去公司上班,然后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伤残,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工伤,我们就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同理,如果屋主人和安装工人之间属于这样的雇佣关系,屋主人同样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雇佣关系呢?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工人干活有没有受到你的指挥,如果有那么一般情况下就属于雇佣关系。就像我们在公司干活其实是听了老板的话一样,这时候肯定是需要屋主人承担责任的。

承揽关系屋主人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所谓的承揽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屋主把这个活儿包给了安装工人,干活过程不受屋主人指挥,完全由安装工人自己家决定操作方式。说白了,哪怕是安装工人躺在那儿睡大觉,只要在工期内完成,并符合验收标准,那么屋主人也不能多说什么,这就属于承揽关系。

亦或者说,屋主人和防盗窗店的老板谈好了,然后这些人是防盗窗店老板派来进行安装的,那么这时候如果发生了意外,其实就相当于是这些工人的工伤,需要负责任的就是防盗窗店的老板,当然,这个前提是屋主不要瞎指挥。

当然,现实情况下,我们找工人干活儿是很少签订什么承揽合同或者雇佣合同的,而如果没有这个合同,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安装工人在我们家干活儿坠楼身亡了,那屋主人指定是要赔钱的。因为这时候人死了,而又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的话,那就会按照雇佣关系来算,这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毕竟,人家可是丢了一条命,而我们只不过是赔点钱而已。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首先,对不幸表示遗憾。工人安装防盗窗不幸坠亡,主要是看工人是与谁签订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

如果是房主雇佣工人,那么与工人之间就形成了雇佣关系,那么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伤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那么房主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如果房主只是把安装防盗窗这个工作任务发包给工人(或者发包给第三人,第三人派这个工人来干这个活),那么他们之间就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从事相关工作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定做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他和工人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当然,也要看他在安装防盗窗时是否具有过错。下面,我分情况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雇佣关系

如果工人是房主雇来给他干活的,那么他和工人之间就是雇佣关系。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房主雇佣工人来为他安装防盗窗,工人在安装过程中受伤,房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关系

如果房主只是把安装防盗窗这个工作任务发包给工人(或者发包给第三人,第三人派这个工人来干这个活),那么他们之间就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从事相关工作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定做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情况下房主是不用对工人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如果房主在安装防盗窗的过程中具有过错,比如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那么就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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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事件的关键点在于区分房主与工人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实践中两者的区别雇佣合同的标的为提供约定的劳务(认真做事),承揽合同的标的为完成并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成功做事)。雇佣合同的雇主对于雇员享有管理、监督、指示的权力,而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无此权力。

安装防盗窗,强调的是安装者完成并交付合格工作成果,应为承揽合同。如果房东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没有过错,房主无须对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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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安装防盗窗时不慎坠楼身亡,按理说房主不应负责。但实际生活中,因为工程量少,都没有签合同协议,而且揽主又是工人。一旦发生坠落身亡,房主还是很麻烦,有理无处说。

我们这里就发生这样一起事故:有一家请人装修外墙,工人是一家两口子,丈夫不小心从三楼外墙坠落,当场死亡。死者家属就带全村男女老少包括亲朋好友几百人到房主家吃喝,还准备在房主家设灵堂。后来经过多方协调,房主给予十万元埋葬费,毕竟人死为大,入土为安。

去年我家也装修房子,因为装修外墙发生遇外事故不少,所以我要求工人以书面的形式写协议。工人是五个年青小伙合做,他们说又不是几十万几百万工程而拒绝鉴字,只是说会小心工作。但在他们干活时,我还是经常留意,比如他们喝酒上班就叫停工,穿拖鞋上架就叫换鞋,总是叫他们小心又小心。房子装修完,自己才松了一口气。


手机用户真话里说


这种不幸,可以用很负责任的态度说:假如不是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前提下,房主只是赔多赔少的问题,而不是用不用负责:

一、之前有朋友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大致是装修工人在装修期间发生意外,然后就变成了业主担主要责任。

律师的意思是:装修或者安装防盗窗或者是清洁工擦玻璃,直接受益人都是业主,所以业主必担责;

二、假如是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般按照格式合同的要求,都会以公司名义为工人购买意外保险,所以这种情况基本上业主可以不用负责任;

三、更多见的是业主与工人的直接雇佣关系,或者像我那朋友跟装修包工头个人签订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工人身故的前提下,担责是百分百的!

只是,一般来说,按照工人的城市与农村居民的不同,赔偿金的额度有很大差别,律师介绍的大致有20万元上下的差额,但具体情况要看找的律师怎么样。

我那朋友的经过就是:装修工在不听业主劝阻前提下,踩在阳台外的空调支架弄加装的塑钢窗,结果空调支架垮了……加上丧葬费3万元,一审判的是那朋友和装修包工头一人承担了40%的责任,工人自己承担20%的责任,相当于总额30万元的赔偿金,业主该赔12万,后来业主上诉后,二审改成业主担30%的责任,包工头占50%的责任,最后赔了9万元。

所以说不要以为装修或者安空调这些事情不大,一个闪失就是三方俱损,马虎不得呀!


看字老串行


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在于区分一个法律合同:房主与工人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即 "雇佣契约",指的是当事人一方 (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 (或契约)。

这种情况下雇主与雇员之间有李隶属性质,雇员要服从雇主的工作安排,同时雇主也对雇员有管理、监督的责任,这种关系下出事故一般雇主要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承揽人发生意外,定作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在完成工作的的过程中具有过错,比如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那么就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出行律师说


这得看工人是谁找去的,工人的工资是谁发的了。也就是说谁与工人形成了雇佣关系,那谁就要负责。

简单的说,就是工人是谁找去的。如果是业主找的工人,那么业主就要负责赔偿。

如果业主只是找的卖防盗窗的商家,是商家安排的工人去进行安装,业主事前并没有与工人进行过联系,那么业主就不需要负责任,需要负责赔偿的是安排工人的商家。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是合同关系,一旦被雇佣者在劳动中出现了人身意外,那么雇主就要负赔偿责任。

因为装修工作中,尤其是安装空调、防盗窗等高空作业时,容易发生意外。所以我们通常都不建议业主自己去找工人来干,都是建议去找专业的商家。这样一旦出了意外,也可以合理合法的规避责任,避免自己的损失。


漂浮菌


经常会见到工人从事高空作业,按防盗窗,空调,刷墙等高空作业,在这种工作环境下那面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也是大家不愿看到的,那如何确定责任,作为房东和工人怎么确定好法律风险,保障好工人的安全,这也是大家想知道的。



房主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房主和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然也要看工人在安装防盗窗时是自身过错,还是房主过错,还是开发商过错?



那么我们先讲一下工人和房东间是雇佣关系

举个简单例子:房东的邻居是装修工,对安装空调比较了解,操作起来也容易上手。这样一来,平常关系比较好,两个人一商量抽个时间,就干了,还能管个饭,喝个小酒。那么这种情况下,邻居和房东就是雇佣关系,邻居说白了就是房主雇来给他干活的,那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一旦发生伤亡,房东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

县城里,有个安装防盗门不错的店,人那活又快又漂亮,那房东就把这个活交给这个店了或者直接发包给某工人,那么这时房东与这个店或包工头之间就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从事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尤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定做人(即房东)不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 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房主在安装防盗窗的过程中具有过错,比如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那么就要承担责任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大话法律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从人死比天大来说,死亡工人应该得到金钱的补偿(这里未确定赔偿人)。而获得赔偿的途径主要有保险公司、工作上的老板(或者是按工伤计算的社保)、房主(雇佣者)。

如果按照承揽合同来理解,房主可能不需要赔偿或者占比较小的比例。而如果是雇佣关系,麻烦就比较大(有可能制作方会在安装上额外收费三百元,而路边的散活工人只要一百……)。

最麻烦恐怕是,承揽的是一个小店,刚好其他员工没空,老板亲自上了………………

法律给了我们维权的指导方向,律师给我们维权推了一把,职业闹事者给我们画了更大的饼,同情死亡的人,更同情因此被迫赔偿的房主,只希望保险公司能有这些为雇佣双方设立的保险,政府颁布完善的法律法规,更希望有自杀倾向的人别在这些地方插足,社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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