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與債權人欺騙擔保人擔保擔保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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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總會看到,擔保人受到欺騙的文章,索性就在這個問題下一併解答了吧。

本回答分三種情形解答:第一,貸款人(債權人)欺騙擔保人的情形;第二,借款人(債務人)欺騙擔保人的情形;第三,貸款人與借款人合謀欺騙擔保人的情形。

第一,貸款人(債權人)欺騙擔保人,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之所以承擔擔保責任是因為其與貸款人之間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貸款人與擔保人,嚴格來講根本不包括借款人,去銀行貸過款的讀者都應該知道,保證合同是銀行與每個擔保人分別籤的。那麼貸款人在與擔保人簽訂合同時欺騙擔保人,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是享有撤銷權的。何為撤銷權,簡單來說就是讓保證合同不在生效的權利,保證合同一旦撤銷,貸款人也就沒有理由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是有嚴格的行使期限的,是自擔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擔保人知道了,沒有及時行使撤銷權,那麼保證合同就不能再撤銷了,只能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了,因此筆者提醒各位讀者,如有相關情形,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或身邊學法的朋友,及時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二,借款人(債務人)欺騙擔保人,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從上文可以得知,貸款人和擔保人才是保證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借款人在保證合同上籤不簽字都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成立,從法律上講,借款人是保證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其實施的欺詐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合同可撤銷,這要看貸款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欺騙行為,如果是借款人私下裡欺騙的擔保人,那麼與貸款人無關,保證合同不能撤銷。因此一定是要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這樣擔保人才能主張撤銷保證合同,進而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同理,該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也是一年,需要及時行使。但是這裡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借款人不是欺詐,而是脅迫,那麼無論貸款人是否知道和應當知道,擔保人都可以請求撤銷保證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貸款人與借款人合謀欺騙擔保人,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這種情形下,擔保人是完全不用承擔擔保責任的,因為這是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惡意串通,故意將還款責任轉嫁到擔保人身上的行為,其行為之惡劣,為法律所不容,故不用承擔擔保責任。需要值得一提的是,此時由於雙方串通,損害了擔保人之利益,故保證合同不是可撤銷狀態,而是直接無效,擔保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且該權利的行使沒有時間限制,隨時都可以行使,合同自始無效。

筆者在此需要各位讀者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欺詐的內容,並非所有的欺詐都是可以撤銷或者無效的,該欺詐需要具有一定的影響,能夠左右擔保人是否提供擔保的欺詐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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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欺騙擔保人擔保,擔保生效嗎?

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串通欺騙擔保人,那麼該擔保無效。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二、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擔保人的設立

1、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2、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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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擔保人,但是我被放款人忽悠的,法律不懂,文化小學,借款人和放款人是朋友關糸。後來協議又更改了,借款人媳婦和借款人弟弟,每月還利息,上面有借款人媳婦,和他弟弟,放款人手印。不知道擔保能取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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