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债权人欺骗担保人担保担保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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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总会看到,担保人受到欺骗的文章,索性就在这个问题下一并解答了吧。

本回答分三种情形解答:第一,贷款人(债权人)欺骗担保人的情形;第二,借款人(债务人)欺骗担保人的情形;第三,贷款人与借款人合谋欺骗担保人的情形。

第一,贷款人(债权人)欺骗担保人,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之所以承担担保责任是因为其与贷款人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贷款人与担保人,严格来讲根本不包括借款人,去银行贷过款的读者都应该知道,保证合同是银行与每个担保人分别签的。那么贷款人在与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欺骗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是享有撤销权的。何为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让保证合同不在生效的权利,保证合同一旦撤销,贷款人也就没有理由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是有严格的行使期限的,是自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担保人知道了,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那么保证合同就不能再撤销了,只能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了,因此笔者提醒各位读者,如有相关情形,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或身边学法的朋友,及时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借款人(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从上文可以得知,贷款人和担保人才是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借款人在保证合同上签不签字都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成立,从法律上讲,借款人是保证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其实施的欺诈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可撤销,这要看贷款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欺骗行为,如果是借款人私下里欺骗的担保人,那么与贷款人无关,保证合同不能撤销。因此一定是要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这样担保人才能主张撤销保证合同,进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同理,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也是一年,需要及时行使。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借款人不是欺诈,而是胁迫,那么无论贷款人是否知道和应当知道,担保人都可以请求撤销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贷款人与借款人合谋欺骗担保人,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这种情形下,担保人是完全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因为这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将还款责任转嫁到担保人身上的行为,其行为之恶劣,为法律所不容,故不用承担担保责任。需要值得一提的是,此时由于双方串通,损害了担保人之利益,故保证合同不是可撤销状态,而是直接无效,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且该权利的行使没有时间限制,随时都可以行使,合同自始无效。

笔者在此需要各位读者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欺诈的内容,并非所有的欺诈都是可以撤销或者无效的,该欺诈需要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够左右担保人是否提供担保的欺诈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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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与债权人欺骗担保人担保,担保生效吗?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欺骗担保人,那么该担保无效。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的设立

1、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2、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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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担保人,但是我被放款人忽悠的,法律不懂,文化小学,借款人和放款人是朋友关糸。后来协议又更改了,借款人媳妇和借款人弟弟,每月还利息,上面有借款人媳妇,和他弟弟,放款人手印。不知道担保能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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