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第一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規範宗教事務管理,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引誘、脅迫、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間,應當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製造不同宗教、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的矛盾和紛爭。

第四條 宗教事務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信教公民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諧,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宗教活動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應當自覺抵制宗教極端和非法宗教活動,禁止利用宗教進行分裂國家、傳播宗教極端思想、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禁止利用宗教妨礙國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計劃生育、繼承等制度;禁止利用宗教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六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境外勢力的干涉、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與境外宗教組織和宗教人士開展友好往來或者進行宗教文化學術交流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外事等有關部門同意,在平等友好、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基礎上進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宗教工作的領導,依法保障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動,打擊宗教極端犯罪,有效治理宗教極端行為干預公民正常生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宗教事務進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宗教事務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宗教事務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遏制宗教極端、制止非法宗教活動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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