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駕校校長收「包過費」找人替考露餡

保定市一所駕校的校長劉某,放著駕駛員培訓的生意不好好做,在找人替考收取“包過費”上動起歪腦筋。近日,替考者李某在第二次替考時,被身份驗證系統識破露餡。

保定駕校校長收“包過費”找人替考露餡

據介紹,2018年9月18日中午,在保定市交警支隊車管二所科目三高新區考場,參加考試的一名中年男子身份驗證失敗。考場安全員重啟考試車輛上系統後,該男子身份驗證再次失敗。進一步驗證核實,發現該男子並非考生張某本人,遂報警。

大馬坊派出所民警將該男子帶回進行訊問。該男子李某交代,自己系受劉某委託代替張某參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試,並於今年8月30日在五堯考場通過了科目二考試。辦案民警依法傳喚劉某,經訊問,犯罪嫌疑人劉某對找李某代替張某參加駕駛證考試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保定駕校校長收“包過費”找人替考露餡

原來,2017年張某在劉某經營的駕校報了名,自己考過了科目一。因擔心自己考不過科目二、科目三,不想自己參考,遂找到駕校校長劉某讓其幫助想辦法。劉某讓張某交了一筆“包過費”,表示剩下的就不用管了。隨後,劉某找到了和張某長相有些近似的李某,並對承諾用替考費用充當李某妻子的駕照報名費。之後,劉某幫助張某預約考試,將張某身份證交給了李某。李某代替張某於今年8月30日在五堯考場通過了科目二考試。9月18日,李某在科目三考場上車考試時,被車上安裝的人臉識別系統識破。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劉某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此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件解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另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黨員“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洩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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