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房地产商破产后各方受偿顺序问题

「以案释法」房地产商破产后各方受偿顺序问题

案例

某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开发了一块土地,他把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就开始建房,房屋建设到一半,他把建筑工程抵押给第二家银行,又继续建造,房屋建好后,他把房子和土地一起抵押给第三家银行,还欠了承包商的工程款。将抵押获得的钱用于房地产开发,但由于资金链断裂,资金缺乏,仅剩一套房屋,职工工资还有拖欠,同时开发商还把房屋卖给了业主,业主为了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在不知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下支付了50%以上的价款。现今连房带地不能满足六方。(案例选自《傅鼎生讲物权法》有改动)

「以案释法」房地产商破产后各方受偿顺序问题

争议焦点

「以案释法」房地产商破产后各方受偿顺序问题

三家银行、承包商、职工工资、业主六方受偿顺序。

受偿结果

1、 最先受偿是业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规定,业主出于消费的目的,而非经商,并且已经支付了50%以上的价款,为了保障业主的的住房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应当最先受偿。

2、 其次受偿的是承包商和房地产商公司中的职工工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商将工程包揽,并担负着对施工工人的工资,出于对工人工资的合理保护,保护劳动所得 ,应当优先受偿。同样的理由,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3、 最后受偿的是三家银行。先取特权优先于取得时间在先的物权,而对银行的物权属于担保物权,因而要晚于其他三方受偿。对于三家公司的受偿顺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按照时间的顺序进行受偿,时间在先的先受偿。

理论依据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规则

,下面简单介绍:

物权的优先效力规则

两个相同性质的物权,同在一个物上,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但存在例外,如下

1、 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 费用型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型担保物权。

3、 先取特权优先于取得时间在先的物权。

同时,先取特权是具有最优先的效力

先取特权在我国有法律指引的是六种:

1、《海商法》中的船长、船员的工资奖金

2、《破产法》中的破产企业的工人工资奖金

3、业主的先取特权,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规定的

4、《合同法》第286条,承包商工程款的先取特权。

5、《担保法》中的,国家把土地出让给他人,土地出让金没有回收的,这部分出让金的先取特权。

6、《破产法》及税法中规定的税收,不优先于担保物权人、业主和工资奖金。

「以案释法」房地产商破产后各方受偿顺序问题

总结

在这六种先取特权中,1-4条是出于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其中不同的弱势群体也略有不同,在海商法中,船长和船员的工资奖金地位高于一般职工的。而5、6条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维护,但是两者地位不同。税收仅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加金回收最为优先。因为根据规定,只有价金回收后,受让人才能够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数个物权在一个物上时,先取特权最为优先,而后是他物权和所有权,如果物权种类一致,则按照时间排序;如果同时设立的,则进行分割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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