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達州人行道突然塌陷,4名路人瞬間被吞噬,這個情況應該找哪個部門,能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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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達州人行道突然塌陷 4名路人瞬間被吞

10月7日下午2時30分左右,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一人行道路面突然發生塌陷,出現約10平方米的深坑。發生塌陷瞬間,疑似四名路人墜入深坑。8日,達州市互聯網信息辦通過官方微博更新救援情況稱,塌陷已造成兩人死亡,仍有兩人未被發現。

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市政設施造成的人員傷亡,應由該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是市政管理部門。出現事件的人行道究竟所有人是誰?管理人是誰?還要受害人親屬進行調查。此事件估計會由當地政府牽頭主動協商解決。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道路、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賠償的範圍:

《侵權責任未能》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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