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士|10月1日(含)后拿到手的工资按照5000元“起征点”纳税

贴士|10月1日(含)后拿到手的工资按照5000元“起征点”纳税

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新的个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

新个税法有何变化?新个税法实施,工薪族们每月能少缴多少税?以前月份的工资在10月1日以后发放,能否按照5000元“起征点”计税? 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山东省税务系统相关负责人和部分纳税人。

提高“起征点”,受益的是百姓的“钱袋子”。“经过测算,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计算,个税改革后,收入14000元以内税负减轻幅度接近70%,月收入2万元以下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毕文敏介绍说。

某市民A先生月工资5600元(不包含“三险一金”),按照新个税法5000元“起征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6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0);如果按照改革之前的起征点和税率表计算,A先生月工资56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100元,其适用的税率就是10%(速算扣除数105)。二者相比,个税改革实施后,税负明显降低。

改革实施前,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10%;而改革实施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10%。“以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的个人为例,在改革实施后,其适用税率下降了一级。”祁爱华说,“新的税率表拓宽了三档低税率级距,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税负。”

按照新个税法规定,明年起,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将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从而使费用扣除标准从过去的“一刀切”变成个性化的费用扣除,让税前扣除标准更加贴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个税起征点提高、低档税率级距扩大、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多管齐下,百姓的个税负担将会减轻,对于中等以下收入群体来说,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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