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 景
随着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
2、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
修改前:
修改后:
3、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
4、增加了附报信息
三、实施的时间
《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存在重复缴税,在汇算清缴中调整
2018年版申报表对房地产行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说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将导致房地产行业在销售未完工产品转为销售完工产品时,存在重复缴纳税款的情况。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18年10月完工,2018年第三季度预收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预计毛利率为15%,2018年第四季度,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营业成本为150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2018年版申报表与2015年版申报表的填写如下:
2018年第三季度填写:
如上图,2018年版申报表与2015年版申报表在第三季度的填写要求一致,均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1000万元×15%=15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50万元×25%=37.5万元。
2018年第四季度填写:
如上表显示,2018版申报表中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500万元+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650万元,累计应补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650万元×25%-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37.5万元=125万元;而2015版申报表中本期数填写中,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500万元+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350万元,本期应补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350万元×25%=87.5万元。2015版申报表中累计数填写中,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500万元+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500万元,累计应补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500万元×25%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37.5万元=87.5万元。
由上可见,房地产行业在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的年度预缴所得税时,2018年版申报表比2015年版申报表多预缴37.5万元,多预缴的税额在年度汇算清缴中进行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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