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50万!200万!1000万!|哈尔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就来领钱!

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30万元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日前印发并实施。根据《实施细则》,我省将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省级财政将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整合信息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材料核实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运行评价不合格;

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因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企业被依法终止。

根据《实施细则》

因运行评价不合格、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等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老字号”企业:50万元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黑龙江省“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日前印发。

我省将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老字号”企业,按照黑发〔2017〕2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每户“老字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为减轻“老字号”企业申报负担,原则上不需“老字号”企业准备申报材料。

根据《实施细则》,奖励条件如下:

经审核认定的“老字号”企业;“老字号”企业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全过程,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老字号”企业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为减轻“老字号”企业申报负担,“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政策实施将采取根据工信部授权发布的权威数据进行比对的方法确认“老字号”企业资格,原则上不需“老字号”企业准备申报材料。

对已获一次性奖励的“老字号”企业,在其所持有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再评定的或在其所持有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重新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后,不予重复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资金的负担。

“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下发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资金行为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智能)

车间所在企业:

200万元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日前印发并实施。我省将对建成运营、通过认定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申请奖励的数字化(智能)车间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企业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数字化(智能)车间已投入使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企业已制定了智能化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

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

经省诚信办比对,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各地工信、财政部门要依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属地经认定的数字化(智能)车间所在企业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市(地)工信、财政部门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奖励的数字化(智能)车间联合呈文报送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将协调省诚信办提供上报申请奖励的数字化(智能)车间所在企业的信用情况。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数字化(智能)车间项目的设备购置等财务情况进行规范化审核。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将根据审核结果和省诚信办提供的申报企业信用记录,共同研究确定拟支持数字化(智能)车间项目单位名单,并进行公示。

项目单位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年(连续两年)向当地工信及财政部门报送企业及数字化(智能)车间运营情况,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应及时联合向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达产达效情况。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数字化(智能)车间奖励资金行为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首台(套)创新产品贡献突出的研发人员

200万元

我省近日出台重点领域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其中对于认定的首台(套)新产品贡献突出的研发人员,可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首台(套)创新产品是什么?

指企业在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属于国内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初次使用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创新产品应符合基本条件,其中,研制单位应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研制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报产品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需依据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有关规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新产品鉴定。

首台(套)创新产品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组织上一年度首台(套)创新产品申报工作。

根据认定结果,对获得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的研制企业,按首台(套)创新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对省内首次购买应用首台(套)创新产品的单位,按产品价格的5%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具有同一核心技术的产品只能获得一次首台(套)资金奖励。同一研制企业每年度获得首台(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在境内外上市:1000万元

《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即日起实施,落实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我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国家级贫困县(市)企业和将注册地迁入国家级贫困县(市)的企业,实现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由省财政增加补贴1000万元。

对我省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对境内上市、借壳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企业,省工信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共同对市(地)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备进行现场审核,会商研究并提出拟给予资金补助的建议。对境外上市的企业,省工信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最终由专家审核组提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给予资金补助的意见。对经审核不合格、不给予资金补助的,向企业告知原因。

对拟给予资金补助的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委、省金融办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拨付补助资金。各市(地)工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市(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补助资金的负担。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下发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记者:阴祖峰 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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