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负”红利之外

个人所得税“减负”红利之外

说起此次新个税法的落地,可谓又一项民生福祉。

将现行的35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月,同时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大大减免了工薪阶层的工资税负自不用说。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因人而异”“量体裁衣”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更是凸显出我国税制正进一步向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回顾我国历次个税改革节点,免征额的设定值一直是备受关注的。38年前(1980年)的9月,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确定为800元/月后,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1年将其提高到1600元/月、2000元/月和3500元/月。

提高免征额的效果立竿见影,其直接作用力就是落在了公民交纳的个税数额、纳税人口基数以及全国个税收入,间接的影响包括居民消费支出等方面。

例如,2011年起征点由2000元/月上调至3500元/月后,增加了1500元/月,增幅相较于前两次还是不小的,影响也颇大。当时据测算约有6000万人免于缴个税,同时2012年我国个税收入首次出现负增长(2012年个税收入为5820.28亿元,相较于2011年的6054.11亿元,同比下降3.9个百分点,比上年增速回落29.1个百分点,这是1999年至今唯一一次个税收入下降)。

那么,时隔7年之后,由3500元/月的起征点上调到5000元/月,同样是增加了1500元/月,对于我国个税收入、居民消费支出以及减税力度等影响几何呢?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并不直接作用于消费,而是通过影响某些中间变量间接作用,个税对消费的影响更多体现在收入分配上。就我国个税改革的历程来看,个税改革促进了收入分配,提高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但是在促进消费上的作用较小。2011年的个税改革对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起到了积极影响,但是对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善依然有限,再加上中国住房、医疗、教育体系被市场性消费所取代,其对消费改善的作用进一步弱化。

而说起个税收入,据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以后,中国的个税收入就开始大幅增长;从2015年开始,我国每年的个税收入增长都在1000亿元以上;而2016年和2017年个税收入更是突破了万亿元大关;2015年-2017年,个税收入同比增长分别为16.8%、17.1%和18.6%,增幅稳中有升……

另一点,《2017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7年末,中国城镇就业人员为4.2462亿人,按照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提到的“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比例计算,个税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约为6400万人,将减少约1.23亿人。

此次的免征额上调,是否会打破大幅增长的势头呢?

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经济所所长高培勇的说法,个税的改革也是一种增税的改革,绝不是减税的改革。具体到个人就要体现在一部分人增税,一部分人减税,这是改革的目标。很可能就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或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是减少的,但是高收入阶层的税负是要增加的。

有人说,此次个税改革,其影响是深远的。除去免征额这项个税改革中重要指标外,增加专项扣除项目标志着我国的个税正从个人缴纳制向家庭征收制过渡,是税负公平化的体现。

在我国历次个税改革中,都是单纯提高免征额,尽管中低收入群体可以少缴税,但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收入越高的群体少缴的税额也越多,这有可能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起到反作用。所以,真正体现公平的是要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出现,使纳税人按照其实际能力负担应缴税收,更体现了以家庭需求为核心,减少家庭负税,保障家庭生活成本,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有力实施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不仅如此,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重大转变,也是迈出了个税改革乃至整个税制改革的历史性一步。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纳入综合范围的不同所得项目将合并计算纳税,税负的分配将更为公平。此外,新的税制则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将全年纳入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汇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将带来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重大变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意识,增强纳税人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当然,我国的个税改革之路上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去完善。比如,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执行,怎么去确认这些细节;如何转变征管模式,制定配套征管制度,让纳税人“少跑马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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