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获刑17年 曾被指“为官不为的典型”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10月10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山西省检察机关首届十大精品公诉案件,阳泉原市委书记洪发科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位列其中。

据悉,洪发科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被告人洪发科,山西省曲沃县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先后担任山西省经贸委副主任、经委副主任、经委主任、经信委主任及阳泉市委书记。

在任职期间,其利用本人或他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00余万元;洪发科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3700余万元。

2015年9月18日,该案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16年4月13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16年6月29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3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洪发科有期徒刑十七年。宣判后,洪发科未提出上诉。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交办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后,市院高度重视,抽调公诉部门精兵强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针对案件特点,提出具体明确引导意见。一是该案涉案款物多、种类杂、数量大,建议侦查部门建账设卡,为价值鉴定提前做好准备。二是涉案案件事实多(81起),制作了35张图表,将复杂事实表格化,一一对应,更加条理直观。三是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邀请办案人员出庭观摩庭审,并参与了庭后评议。宣判后,洪发科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该负责人表示,洪发科被评价为山西贪腐的典型、顶风违纪的典型、为官不为的典型。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北大毕业的“高材生”,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洪发科等系列贪腐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反映出检察机关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作出了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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