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提升」濫伐林木和非法捕撈水產品,湄潭三人獲刑

10月9日,湄潭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兩起涉嫌濫伐林木和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案件,並當庭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被告人王某向童某之子童小某購買了其位於餘慶縣構皮灘鎮齊坡村小地名為杉林山林內樹木100株,購買了況某一家小地名為三王廟(又名青槓林)山林內樹木68株,購買了況某二家小地名為屋環邊穆對門山林內樹木20株,購買了吳某家小地名為對門原子(又名槽田)山林內樹木15株。後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僱傭工人予以採伐。經餘慶縣林業局技術鑑定書認定,被告人王某共計採伐林木蓄積47.9752立方米。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許可,濫伐林木蓄積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鑑於被告人王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自願繳納了生態修復費12474元,且積極接受財產刑處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双提升」滥伐林木和非法捕捞水产品,湄潭三人获刑

(網絡配圖)

2018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張某、任某以毒魚來自己食用為目的,用購買來的甲氰菊酯到餘慶縣小烏江下游白泡子河段毒魚,並撈獲魚類20.53公斤。經審理,被告人張某、任某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從2016年起,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是禁漁期,從2017年2月28日起,上述河流劃為禁漁區)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因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且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並已積極購買魚苗增殖放流,實施了生態修復,故被告人張某、任某分別獲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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