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提升」滥伐林木和非法捕捞水产品,湄潭三人获刑

10月9日,湄潭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嫌滥伐林木和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案件,并当庭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被告人王某向童某之子童小某购买了其位于余庆县构皮滩镇齐坡村小地名为杉林山林内树木100株,购买了况某一家小地名为三王庙(又名青杠林)山林内树木68株,购买了况某二家小地名为屋环边穆对门山林内树木20株,购买了吴某家小地名为对门原子(又名槽田)山林内树木15株。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予以采伐。经余庆县林业局技术鉴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共计采伐林木蓄积47.9752立方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滥伐林木蓄积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费12474元,且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双提升」滥伐林木和非法捕捞水产品,湄潭三人获刑

(网络配图)

2018年6月1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任某以毒鱼来自己食用为目的,用购买来的甲氰菊酯到余庆县小乌江下游白泡子河段毒鱼,并捞获鱼类20.53公斤。经审理,被告人张某、任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从2016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禁渔期,从2017年2月28日起,上述河流划为禁渔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积极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实施了生态修复,故被告人张某、任某分别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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