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宣判



湄潭縣疫情期間首例妨害公務案紀實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2日16時許,陳某某外出多日後從湄潭縣抄樂鎮回到居住的湄潭縣湄江街道茶海路玻璃廠廉租房小區,在小區門口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其外出情況瞭解登記時,拒不配合並對向其講解疫情防控要求的工作人員進行毆打,造成該工作人員的鼻子部位受傷。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案發後,湄潭縣人民檢察院當日即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偵查,從案件定性、法律適用、證據收集等方面向公安機關提出偵查建議並得到採納。


2月18日,湄潭縣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提請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經遠程提訊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核實案件事實後,於同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2月20日,湄潭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針對陳某某繫累犯,且在公安機關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情況,承辦檢察官再次遠程提訊陳某某,對其進行說服教育,告知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促使其認罪悔罪。陳某某最終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對疫情防控工作帶來的不利影響,自願認罪認罰,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月21日,湄潭縣人民檢察院向湄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黔檢戰“疫”|湄潭: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宣判

黔檢戰“疫”|湄潭: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宣判

2月21日 公訴現場

2月24日上午,湄潭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公訴人當庭開展法庭教育,指出本案案發時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關鍵時期,被告人陳某某拒不配合一線防控人員依法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在爭執中採取暴力手段毆打工作人員,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情節惡劣,影響極壞,依法應予懲處。鑑於陳某某當庭認罪認罰,真誠悔罪,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法庭經審理後採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黔檢戰“疫”|湄潭: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宣判

2月24日庭審現場


【案件效果】

此案是湄潭縣發生的第一起涉疫情案件,社會影響惡劣。疫情當前,湄潭檢察院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第一時間提前介入案件偵查,依法對陳某某快捕快訴,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及時回應人民群眾對疫情防控的關切,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對危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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