闢謠|先開票後付款將定罪量刑系謠言!

前天朋友圈一篇名為《最高人民法院增值稅專票新規:先開票後付款將定罪量刑》的文章在財會圈子裡傳的沸沸揚揚,小編看完之後,氣的渾身發抖。為了流量真的一點誠信都不要了嗎?

其實在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時候,小編就第一時間給大家發佈了官方原文,以及詳細解讀。

闢謠|先開票後付款將定罪量刑系謠言!


謠言!

財稅人員不容易,

要學習新政策還要分辨謠言!

闢謠|先開票後付款將定罪量刑系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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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張圖片傳遍了整個圈子。

那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到底是什麼?


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文件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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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仔細細查詢最高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18〕226號)原文,文件只是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沒有說新增虛開發票範圍,沒有說“先開票後付款”屬於虛開專票。

另外,從商業角度“先開票後付款”的情形,實務中太多,並不是所謂虛開,最高院不可能出這樣的文件。

所以先開票後付款將定罪量刑!是謠言!是謠言!

最高法官方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有關規定,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那麼簡單的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到底是什麼?

法釋[2002]30號部分內容如下

法釋[2002]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第三條內容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部分內容:

(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所以,對於增值稅專票的規定,大家現在清楚了嗎?

還是那句話,財稅人員不易,且行且珍惜。

流言止於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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