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病人占醫院病牀3年多的案子終於判了!

根據法制晚報的報道,近日北京一起多年佔用醫院病床、嚴重欠費的案子宣判了。於是,一起涉醫案件終於有了結果,但從目前看來,此結果未必是最終結果。為什麼這麼說呢?這還要從患者入住該醫院開始談起。

近日,北京一病人佔醫院病床3年多的案子終於判了!


2014年12月27日,張某遭遇車禍被送到北京懷柔醫院進行住院治療,腦部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且全身多處骨折,病情危重;肇事方在墊付2萬元後拒付費用,要求走司法途徑,但張某父母已故,一子早逝,無人作為其監護人代理相關事宜。2017年6月6日,鑑於張某病情穩定,但無語言、飲食等自主能力,且沒有家屬、陪人,醫院向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申請張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8年3月13日,順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宣告張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8年1月10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作出司法鑑定,確認張某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評定無民事行為能力。2018年5月29日,醫院向順義法院申請確定張某同母異父的妹妹王女士為張先生的監護人。2018年6月25日,順義法院作出判決,指定王女士為張某的監護人。2018年7月20日,醫院將張某和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各項費用共計41萬餘元,並協助辦理出院手續將張某接離原告住院病區。
2018年10月9日,法制日報記者獲悉懷柔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患者張某給付懷柔醫院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鑑定費等共計41萬餘元,並搬離醫院。


目前,雖然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但王女士表示:自己不會上訴,也不會執行判決,因為她因此事已經離婚,目前暫住在親戚家,沒有能力安置張某,願意放棄監護人資格。


近日,北京一病人佔醫院病床3年多的案子終於判了!



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涉醫案件。患者病重,無自主生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直系親屬,同母異父的妹妹雖可指定為監護人,但由於兩人長期不睦、數年沒有聯繫,且沒有撫養能力,於情於理頗為勉強。但從法律角度,監護人有履行法律判決的義務,可面對王女士的拒不執行,似乎問題的解決又進入死衚衕。

說來說去,這所四年前接診救治張某的醫院——懷柔醫院最無辜、最憋屈。近4年的事件,被佔著床位,維持著治療,不間斷護理,還要負責病人的飲食,完全超出了作為醫院、作為醫務工作的執業範圍和能力。41萬餘元的費用解決不了不說,目前倒好,醫院判決了,患者依舊不能搬離醫院,通過司法途徑折騰一陣,似乎事情又回到了原點。委屈真委屈;悲哀真悲哀啊!

這到底哪裡出了問題了呢?事情總不能這樣繼續下去吧?醫院總不能就這樣承受到患者自然而去那一天吧?!


近日,北京一病人佔醫院病床3年多的案子終於判了!


說來,還是社會保障的問題。像這種近似於五保戶的公民,其生活保障、就醫保障都應該有相應的制度,有相應的機構負責;出了類似於這樣的問題,有據可依,依規而行,哪還有這般無人負責,讓醫院白白背鍋的。醫院是救死扶傷的職業,畢竟不是慈善機構。以後如果鰥寡孤獨老人都有了疾病往醫院一塞,那還了得?!

實際上還有法律本身的問題。從目前情況來看,王女士由於個人的現實情況,拒絕執行法院的判決;退一步來講,即使王女士接受監護權又如何呢?本身生活條件有限,把植物人般的張某接到家裡,其生活如何保障,生活來源如何解決?那有人或者法院的同志說了,利用監護權代表患者同肇事者打官司索賠呀!

說的輕巧,能賠多少?對方的支付能力如何?即使判決了適宜的賠償金額,不執行又該當如何?如此種種,是一個與患者40年未聯繫的王女士,一個年僅60歲的婦人所能承受的?河北唐山“教科書式耍賴”的交通肇事案件,從2015年10月事發至今,不也沒真正解決嗎?從這個角度來講,就一個小老百姓的認識而言,法律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無論如何,很同情攤上這事兒的醫院,同情那些辛苦付出卻委屈苦楚的醫務同行;同時,也希望眾多同仁均能順暢執業,千萬別被這種事情找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