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制晚報的報道,近日北京一起多年佔用醫院病床、嚴重欠費的案子宣判了。於是,一起涉醫案件終於有了結果,但從目前看來,此結果未必是最終結果。為什麼這麼說呢?這還要從患者入住該醫院開始談起。
目前,雖然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但王女士表示:自己不會上訴,也不會執行判決,因為她因此事已經離婚,目前暫住在親戚家,沒有能力安置張某,願意放棄監護人資格。
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涉醫案件。患者病重,無自主生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直系親屬,同母異父的妹妹雖可指定為監護人,但由於兩人長期不睦、數年沒有聯繫,且沒有撫養能力,於情於理頗為勉強。但從法律角度,監護人有履行法律判決的義務,可面對王女士的拒不執行,似乎問題的解決又進入死衚衕。
說來說去,這所四年前接診救治張某的醫院——懷柔醫院最無辜、最憋屈。近4年的事件,被佔著床位,維持著治療,不間斷護理,還要負責病人的飲食,完全超出了作為醫院、作為醫務工作的執業範圍和能力。41萬餘元的費用解決不了不說,目前倒好,醫院判決了,患者依舊不能搬離醫院,通過司法途徑折騰一陣,似乎事情又回到了原點。委屈真委屈;悲哀真悲哀啊!
這到底哪裡出了問題了呢?事情總不能這樣繼續下去吧?醫院總不能就這樣承受到患者自然而去那一天吧?!
說來,還是社會保障的問題。像這種近似於五保戶的公民,其生活保障、就醫保障都應該有相應的制度,有相應的機構負責;出了類似於這樣的問題,有據可依,依規而行,哪還有這般無人負責,讓醫院白白背鍋的。醫院是救死扶傷的職業,畢竟不是慈善機構。以後如果鰥寡孤獨老人都有了疾病往醫院一塞,那還了得?!
實際上還有法律本身的問題。從目前情況來看,王女士由於個人的現實情況,拒絕執行法院的判決;退一步來講,即使王女士接受監護權又如何呢?本身生活條件有限,把植物人般的張某接到家裡,其生活如何保障,生活來源如何解決?那有人或者法院的同志說了,利用監護權代表患者同肇事者打官司索賠呀!
說的輕巧,能賠多少?對方的支付能力如何?即使判決了適宜的賠償金額,不執行又該當如何?如此種種,是一個與患者40年未聯繫的王女士,一個年僅60歲的婦人所能承受的?河北唐山“教科書式耍賴”的交通肇事案件,從2015年10月事發至今,不也沒真正解決嗎?從這個角度來講,就一個小老百姓的認識而言,法律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無論如何,很同情攤上這事兒的醫院,同情那些辛苦付出卻委屈苦楚的醫務同行;同時,也希望眾多同仁均能順暢執業,千萬別被這種事情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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