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电动车是否超标懵然不知?多地建产品目录强化源头治理

“电动车屡酿火灾背后”系列报道第三篇

在城市街头,想必大家都看到过电动自行车在行驶。有市民提出疑问,在广州,电动自行车到底能否上路行驶?

事实上,广州市从2006年就开始发布通告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过,即使“禁电”已有多年,南都记者发现,身边一些市民仍驾驶电动车上路,他们对电动自行车是否超标并不清楚,而对于一些销售商家来说,他们同样说不清楚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

去年3月15日由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的《中国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白皮书》显示,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为2.5亿辆。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尤其是超标电动自行车造成的火灾、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治理面临着刻不容缓的形势。

据南都记者了解,近年来,包括广东在内的多地均出台了地方法规条例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整治,多地要求针对电动自行车建立产品目录,从源头治理超标电动自行车。

你对电动车是否超标懵然不知?多地建产品目录强化源头治理


广州禁止电动车上路已有12年

2006年11月,广州发布《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该通告明确,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现为“从化区”)和增城市(现为“增城区”))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有效期为5年。

这份通告拉开了广州“禁电”(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帷幕。

2011年和2016年,通告有效期满5年后,广州市均发布新通告,延续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继续实施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上路行驶。

去年9月1日,广州市关于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法律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相当于再次明确了此前的“禁电”通告。

你对电动车是否超标懵然不知?多地建产品目录强化源头治理


超标电动自行车还存在消防隐患。

骑超标电动车非法上路面临查扣

目前,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会面临什么法律责任?根据《规定》,这些未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扣留车辆。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车辆。

有市民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驾驶电动车遇到交警查车,在愿意接受罚款情况下,为何交警会暂扣其电动车?

南都记者发现,去年10月12日,就有市民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提出了同样的疑问。广州市政府给予了回复:“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标准(这是旧国标,新国标将于明年4月15日实施),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高车速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W,则是机动车(摩托车),不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对于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使,应参照机动车管理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这一回复,提问的市民可能驾驶上路的是超过标准的电动车而不自知,若参照机动车管理标准的话,该市民可能涉嫌无牌无证驾驶。

对于无牌无证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处罚为: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销毁;驾驶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车辆,车辆有非法加装装置的,应当拆除。

一些市民对新旧国标认识模糊,骑超标电动车却不知

因对国标规定的参数模糊,一般市民非常容易混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差别。与后两者被划入机动车管理不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按非机动车来管理。

今年5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从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 新国标相比旧国标更新了多项技术参数。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而在此之前,旧国标为最高车速为20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40kg,电机功率不超过240W。

在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南都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名驾驶电动车的市民,发现大部分市民均不知晓电动自行车的新、旧国标,而且也不知道自己所驾驶的电动车是否符合国标。

事实上,国标的参数至关重要。一当发生交通事故,涉事车辆是否为机动车,涉及到的定责标准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而厂家如果销售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也可能因其行为而担责。

之前,在广州,就有这样的案例。2016年10月12日,在广州,一男子刘某驾驶电动车途经小区对出路段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刘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检测,刘某所驾驶的“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该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

交警部门据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且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驶入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过错行为,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故李某、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随后,刘某家人认为厂家在生产、商家在销售时宣传的是电动车,经鉴定却是机动车,构成欺诈;驾驶电动车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要求不同,是无须取得驾驶证且佩戴头盔的,刘某却因此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此要求厂家和商家赔偿总损失的30%。

广州市天河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厂家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26万余元,销售公司对此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你对电动车是否超标懵然不知?多地建产品目录强化源头治理


很多市民并不清楚自己的电动是否超标

多地建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进入目录方可销售

南都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相关部门也意识到了超标电动车的问题,强调抓源头治理,多地纷纷建立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规定只有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才能销售。

就广东省而言,2013年9月,广东省发布《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广东省实行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进入目录的产品方可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省内和进入广东省销售的省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可申请进入目录。

该办法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目录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办理登记,对实际产品与目录公布的外形及各项参数不符的,一律不予登记;要求各目录管理部门加强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产品应立即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和登记,确保生产、销售和登记的产品一致。

在广东省公安厅重点领域信息及“五公开”专栏的网站上,自2016年7月1日公布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一期以来,至今年1月30日,已公布至第四期。

不止广东,近年来,全国多地均出台了地方法规条例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整治,其中要求针对电动自行车建立产品目录,从源头治理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今年9月28日,《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施行。该条例建立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度,规定对于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上路行驶。

而上海在2013年出台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也规定,上海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上海市销售和登记上牌,只有经上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的电动自行车方可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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