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车馆身陷非法集资 巨额购车款能追回吗?

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百川VS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文涛

博越名车馆摇身一变“博越理财”内藏风险

马文涛律师:博越的年利率 相当于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最高限额是3% 也就是两分息。(年利率)24%其实超过了将近有两倍之多,这就是高利贷。做为名车馆,双方签了买车合同,最后车没给消费者,有可能构成诈骗。但是如果,双方约定,虽然是买车,但是到时候如果车没有,我以多少利息还给你,就是一种借款关系。

汪百川律师:博越财务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如果是博越本身作为一个法人这样的一个主体的话,在正常的交易过程中应当是投资者的钱款会进入公司本身的账户,或者说是相应的单位账户,而不可能进入它这个老板的个人账户。老板的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之间肯定是要截然分开的。这恰恰可能就反映了这个单位本身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一定问题。

马文涛律师:利用全国加盟店卖车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博越全国有50家分店,大部分的分店法人代表都不是这个老板。通过这种门店去操作这种所谓的卖车。名为卖车,实为去向你借钱来给你承诺一定回报利息,可能就是涉及到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

金融监管部门 责任缺失?

马文涛律师:总是事后才发觉处理

很多投资者的维权情况都是在事情发生之后的,之后投资者去举报说是诈骗或者说是非法集资,这种情况下我们监管部门才发觉,是有延迟的。

汪百川律师:事前监管有一定难度

博越车行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没有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而实施的一个金融行为。所以说从监管机构的角度而言,除非有人来举报,不然的话很难知道有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不是说监管部门本身监管不力,而是说在事实情况上很难去进行一个提前的监管。

博越老板涉嫌哪些法律问题?

汪百川律师: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属于没有经过国家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面对社会的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从这些不特定的公众的手中把这些钱那弄到自己的名下这样的一个过程。但是其中有区别的是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钱是要还的,并且实际上在还;而集资诈骗的钱是不会还了,具有一个非法占有的故意。

投资者的钱能否追回?有何法律建议?

马文涛律师:资金转移可能性大

拿回希望渺茫

在类似的案子中,很多是投资者在最终虽然说被抓了坐牢了判刑了,但投资者的回报基本上很少会拿回来。因为毕竟这犯案者在犯罪的时候已经是没有资金了,因为没有资金才会采取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上一般会把一些把资金转移,其实对投资来讲基本上拿回来可能性都不是很大。

马文涛律师:年利率过高的产品需要多个心眼

首先看产品的回报率,因为一般的回报率其实不是很高,如果但凡很高的,像类似这种60%或者是年利率超过30%以上的,其实这个投资产品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作为消费者就应该望而止步了。

汪百川律师:需要对投资运作单位进行了解判断

对于投资运作单位本身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投资者应当进行一个判断。博越本来是卖车,现在做理财,可能心里就要打个问号。上不上当,关键就在于,你相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高回报必定承担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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