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章)

第五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十一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並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誌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

對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誌,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複檢疫收費。

第四十四條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託運人託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條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檢疫所需費用納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六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檢疫證明。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第四十七條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應當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第四十八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四十九條依法進行檢疫需要收取費用的,其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

製作:王姝文

「疫情防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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