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全區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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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17〕48號)精神,切實做好全區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各項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全區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的重要意義

土地調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是查實查清土地資源的重要手段。做好全區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踐行新發展理念,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改革生態監管體制的重要支撐;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解決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是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宏觀調控、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國土資源,推進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做好全區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對於健全我區土地調查、監測和統計制度,強化土地資源信息社會化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用地需求,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開展全國土地調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調、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組織實施。

二、調查對象和內容

全區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對象是自治區行政區域陸地國土。調查內容為:全區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佈等狀況;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在調查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時,重點調查永久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數量、分佈和保護狀況。

三、調查進度安排

全區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以2019年12月31日為標準時點。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開展準備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完成調查實施方案編制、經費落實、技術單位確定等工作。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組織開展實地調查和數據庫建設。

2019年下半年,完成調查成果整理、數據更新、成果匯交,彙總形成全區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基本數據。

2020年,形成自治區調查數據庫及管理系統,完成調查工作驗收、工作總結和成果發佈等。

四、加強組織領導

自治區成立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組織領導機構,負責統籌安排全區調查工作,協調解決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承擔自治區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組織領導機構辦公室職責,負責調查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協調工作,牽頭負責調查業務的指導和檢查;會同自治區統計局,負責涉及數據統計和分析方面的工作;在自治區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等部門配合下,負責成果共享應用事項。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協調調查經費和物資保障方面的工作。自治區民政廳負責協調行政區域界線事項。自治區林業廳、農牧業廳、水利廳、發展改革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協調自然資源、生態紅線、自然保護區和城市開發邊界等事項。其他有關部門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各地區要成立組織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區調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具體實施。

五、認真組織實施調查工作

按照《土地調查條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的規定,此次調查以旗縣(市、區)為單位開展。各地區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全面掌握工作要求、技術標準和時間節點,加強對承擔調查任務的組織人員、技術人員等的培訓和監管;要積極採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調查全過程質量管理,明確各環節責任人員,保證整體成果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調查總體方案、實施方案、技術標準等要求,按照規定程序和標準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做好基礎數據使用和部門數據銜接,確保調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靠;要嚴格保密規定,按時逐級報送調查數據。

六、切實保障調查經費

本次土地調查經費由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財政按承擔的工作任務分擔。自治區對地方給予適當補助,加大對貧困、邊境、“三少”民族和革命老區的扶持力度。各地區要多方籌措、統籌安排資金,從2018年開始按3個年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可以從土地收益中列支;按照政府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技術服務單位,按調查進度及時撥付經費,確保足額到位,保證土地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土地調查經費要按規定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

七、加大宣傳力度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廣泛宣傳此次土地調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全區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形成的調查成果要向社會公佈。土地調查相關成果由各部門共享,通過成果集成、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手段,滿足全區各項事業對土地調查成果的需求,實現調查成果的廣泛應用,充分發揮土地調查成果在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支撐宏觀調控和科學決策中的基礎性作用。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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