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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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监管体制的重要支撑;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对于健全我区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用地需求,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调、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对象是自治区行政区域陆地国土。调查内容为:全区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在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时,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调查进度安排

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开展准备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完成调查实施方案编制、经费落实、技术单位确定等工作。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形成自治区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工作总结和成果发布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全区调查工作,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承担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职责,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牵头负责调查业务的指导和检查;会同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在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部门配合下,负责成果共享应用事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协调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协调行政区域界线事项。自治区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开发边界等事项。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各地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五、认真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按照《土地调查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规定,此次调查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全面掌握工作要求、技术标准和时间节点,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组织人员、技术人员等的培训和监管;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调查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员,保证整体成果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技术标准等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做好基础数据使用和部门数据衔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要严格保密规定,按时逐级报送调查数据。

六、切实保障调查经费

本次土地调查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自治区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加大对贫困、边境、“三少”民族和革命老区的扶持力度。各地区要多方筹措、统筹安排资金,从2018年开始按3个年度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可以从土地收益中列支;按照政府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技术服务单位,按调查进度及时拨付经费,确保足额到位,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土地调查经费要按规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七、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此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要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相关成果由各部门共享,通过成果集成、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满足全区各项事业对土地调查成果的需求,实现调查成果的广泛应用,充分发挥土地调查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性作用。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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