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原常委張文雄案餘波:一企業老闆被控行賄1577萬

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宣判近兩個月後,10月10日,湖南企業老闆龍某被控向張文雄行賄一案在廣西桂林市陽朔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陽朔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共向張文雄行賄共計1577萬元。

此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張文雄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塗愛芳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35萬餘元。另,張文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共計摺合人民幣5158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根據陽朔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這名湖南企業老闆的行賄款佔到了張文雄收受數額的一半以上。

《南國早報》10月12日報道稱,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企業老闆龍某向湖南省委原常委張文雄行賄一案在陽朔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陽朔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4年,湖南一企業老闆龍某請託時任湖南省委副秘書長、衡陽市委書記、湖南省委常委的張文雄,為其承攬工程項目和親屬工作調動等事項提供幫助,先後多次向張文雄行賄共計1577萬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龍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請陽朔縣人民法院以行賄罪追究被告人龍某的刑事責任。龍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張文雄從湖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崗位上獲任湖南省委副秘書長是在2001年3月,根據陽朔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他在次年就開始接受企業老闆龍某的請託。

另外,在2017年2月張文雄的“雙開通報”中,中央紀委也曾提到,張文雄收受禮金,由私營企業主支付旅遊住宿費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縱容、默許家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等。

龍某曾經的行賄對象已在兩個月前獲刑。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8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張文雄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張文雄受賄所得財物和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張文雄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委副秘書長、中共懷化市委書記、中共衡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4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張文雄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塗愛芳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35萬餘元。另,張文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共計摺合人民幣5158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文雄的行為構成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鑑於張文雄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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