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有交房的期房降價,有些房主要求開發商賠償,這是哪條法律規定的,你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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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買賣相對於現房買賣存在一個較大的風險問題,這是商品房預售制度的一大問題,也即是購房人會面臨房屋降價等風險,但是這些風險應當由誰承擔呢?

期房的發展緣由

期房是指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止,該期間的商品房,將期房進行銷售即是一般常見的商品房預售。商品房預售與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密切相關,也即是商品房預售制度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早期,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發展並不景氣,房地產公司資金不足,而開發房地產從獲得土地使用權,修建樓房,進行商品房銷售一系列環節都需要鉅額資金,銀行貸款為房地產企業獲取融資的主要手段,但是僅靠銀行貸款是無法解決資金問題,由此可通過合理的方式將購房者的購房款融入到房地產建設當中,既能解決房地產公司的融資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相對現房而言,購房者以相對較低的價格購得房屋,雙方共贏。由此,商品房預售制度就出現了,購房者在樓房在建過程中即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商獲得融資進行工程建設。

產生問題

第一。購房人承擔更大的風險,權益可能被損害。從房屋本身來看,因為簽訂合同購房人並不能看到房屋,對房屋的瞭解主要是根據開發商提供圖示文件等書面材料,後期房屋的樣子只能通過想象,如果房屋質量出現問題或者房屋不如想象一般,購房人也得接受。從房價角度來看,商品房預售初始目的是以較為優惠的價格出售給購房者以幫助開發商融資,而目前房地產市場發展並非如此,房價上升是目前短期的現象,以後也可能出現房價下跌,如果房價下跌,對購房者來說又是一筆不划算的交易。

第二,開發商提前收回成本,影響房價的波動。開發商出售期房,提前收取購房人的購房款,其成本可收回大部分,如此則能解決工程建設資金的後顧之憂,如此通過多種方式推動房價上漲,如此又為下一輪收取預收款提供了外部條件,如果沒有政策或者其他因素影響,開發商在房地產市場上佔據極大的優勢,對於普通百姓而言,更得為住房為題日夜勞作、辛苦奔波了。

第三,房價上漲開發商將房屋另行出售。房屋預售之後若房屋增值,開發商很有可能將預售房屋另行出售,與他人簽訂合同,這就會損害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雖然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房屋已經辦理過戶手續,那購房者的購房目的就不能實現了。

期房降價為商業風險

這與商品房預售的預期在某種程度上是相背離的,但是市場受多種因素影響,出現這種情況也並非沒有可能。那麼如果尚未交房的期房降價,這就屬於風險問題了,購房者要求開發商賠償是否合理呢?

首先,期房買賣簽訂合同,該合同為開發商與購房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既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就應當為雙方共同遵守,購房者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開發商按期交房為各自主要的義務,當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或者其他損害相對方利益的行為,利益受損害一方可要求損害賠償。

其次,期房降價屬於商業風險。商業風險並非合同雙方可預知,期房降價的確違背了購房者的初衷,換句話說給購房者造成損失,但是這對雙方所依據的合同法律關係並未產生影響,期房降價屬於市場因素,不能歸因於開發商,當然排除某些惡意的情形。

由此,因商業風險形成的損失要求合同相對方賠償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這也說明在購房需要更多關注市場信息,作出正確的選擇,以最優的價格買下心儀的房子。而房屋預售制度是否仍有意義,需要結合整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態勢進一步探討。


廣東興功律所


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是以《商品房購房合同》為基礎建立的買賣關係。合同裡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會有明確的約定,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同時雙方對違約責任及雙方有異議時的處理方式會明確地寫在合同裡。也就是說一切以《商品房購房合同》依據。

我們在處理任何問題都要按照法律程序簽定合同同時必須嚴格執行, 要有契約精神。


w苦行僧


看到業主因房價降而維權,很多人都覺得不應該,老實說我也是這樣想的,合同就是在誠信下籤訂的,要有契約精神。可是看到開發商因為房價漲無恥的起訴自己違規銷售或者乾脆自行毀約漲價,就覺得業主也有理由違約,反正合同就是為了撕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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