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交房的期房降价,有些房主要求开发商赔偿,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你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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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买卖相对于现房买卖存在一个较大的风险问题,这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一大问题,也即是购房人会面临房屋降价等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应当由谁承担呢?

期房的发展缘由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该期间的商品房,将期房进行销售即是一般常见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也即是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早期,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并不景气,房地产公司资金不足,而开发房地产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修建楼房,进行商品房销售一系列环节都需要巨额资金,银行贷款为房地产企业获取融资的主要手段,但是仅靠银行贷款是无法解决资金问题,由此可通过合理的方式将购房者的购房款融入到房地产建设当中,既能解决房地产公司的融资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相对现房而言,购房者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购得房屋,双方共赢。由此,商品房预售制度就出现了,购房者在楼房在建过程中即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获得融资进行工程建设。

产生问题

第一。购房人承担更大的风险,权益可能被损害。从房屋本身来看,因为签订合同购房人并不能看到房屋,对房屋的了解主要是根据开发商提供图示文件等书面材料,后期房屋的样子只能通过想象,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或者房屋不如想象一般,购房人也得接受。从房价角度来看,商品房预售初始目的是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以帮助开发商融资,而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并非如此,房价上升是目前短期的现象,以后也可能出现房价下跌,如果房价下跌,对购房者来说又是一笔不划算的交易。

第二,开发商提前收回成本,影响房价的波动。开发商出售期房,提前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其成本可收回大部分,如此则能解决工程建设资金的后顾之忧,如此通过多种方式推动房价上涨,如此又为下一轮收取预收款提供了外部条件,如果没有政策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占据极大的优势,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更得为住房为题日夜劳作、辛苦奔波了。

第三,房价上涨开发商将房屋另行出售。房屋预售之后若房屋增值,开发商很有可能将预售房屋另行出售,与他人签订合同,这就会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手续,那购房者的购房目的就不能实现了。

期房降价为商业风险

这与商品房预售的预期在某种程度上是相背离的,但是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出现这种情况也并非没有可能。那么如果尚未交房的期房降价,这就属于风险问题了,购房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是否合理呢?

首先,期房买卖签订合同,该合同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既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就应当为双方共同遵守,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商按期交房为各自主要的义务,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损害相对方利益的行为,利益受损害一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其次,期房降价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并非合同双方可预知,期房降价的确违背了购房者的初衷,换句话说给购房者造成损失,但是这对双方所依据的合同法律关系并未产生影响,期房降价属于市场因素,不能归因于开发商,当然排除某些恶意的情形。

由此,因商业风险形成的损失要求合同相对方赔偿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这也说明在购房需要更多关注市场信息,作出正确的选择,以最优的价格买下心仪的房子。而房屋预售制度是否仍有意义,需要结合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态势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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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是以《商品房购房合同》为基础建立的买卖关系。合同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会有明确的约定,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同时双方对违约责任及双方有异议时的处理方式会明确地写在合同里。也就是说一切以《商品房购房合同》依据。

我们在处理任何问题都要按照法律程序签定合同同时必须严格执行, 要有契约精神。


w苦行僧


看到业主因房价降而维权,很多人都觉得不应该,老实说我也是这样想的,合同就是在诚信下签订的,要有契约精神。可是看到开发商因为房价涨无耻的起诉自己违规销售或者干脆自行毁约涨价,就觉得业主也有理由违约,反正合同就是为了撕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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