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签订,放弃公司替其缴纳社保承诺书,事后可以反悔吗?

老李刚进公司的时候,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上面写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意见那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八个月后,老李以公司「长期未及时替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签订,放弃公司替其缴纳社保承诺书,事后可以反悔吗?

随后,老李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用人单位没有替他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000余元,仲裁委后来裁决不予支持老李的仲裁请求,老李不符起诉到法院。

员工自己不愿缴纳社保,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若是因为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以把责任归于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没有缴纳,所以老李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个做法,不予以支持。本案中,老李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已经对自身权益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没有替他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不予采纳。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了老李的诉讼请求。老李不服一审的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故意去接法律,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并没有规定因主张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和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让,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

由于老李出具承诺书,写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老李在二审中陈述当时签署承诺书是因为用人单位要求而签订的,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老李应该要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而且老李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承诺书存在诈欺、胁迫或是乘人之危等情形,所以该承诺书是有效的。竟然老李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事后又以公司没有替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二审驳回了老李的上诉,维持原判。

老李还是不服,积蓄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经审认为,老李出具的放弃社保承诺书属于老李自身的真实意愿,因为老李并没有提供签署该承诺书存在诈欺、胁迫或是乘人之危等情形。由于老李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应该承担相应后果,现在老李以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并没有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最终裁定如下:驳回老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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