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插隊引糾紛 法院判推人者賠償

兩名七十歲老人,因插隊一言不合引起肢體衝突。近日,萍鄉市安源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身體權糾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800餘元。

原告黃某與被告嚴某均系70歲老人,2018年6月,原、被告在萍鄉市某小區門口一店鋪門口排隊接取免費飲用水,輪到被告嚴某接取飲用水時,原告黃某上前稱其排在被告嚴某前面,被告遂將原告黃某一掌推開,造成黃某摔倒在地受傷。原告被當即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檢查結果為軟組織挫傷,花費檢查費800餘元。事發後,原、被告調解不成,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3000餘元。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財產、人身權益的,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黃某與被告嚴某因排隊接水發生爭執,被告嚴某在與原告黃某爭執過程中將原告黃某推倒並造成其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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