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通過網上訴訟平台宣判首例比特幣「挖礦機」糾紛

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網上訴訟平臺宣判首例比特幣“挖礦機”糾紛

9月1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有力領導下,宣佈杭州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正式上線運行,成為全國首家應用區塊鏈技術定分止爭的法院。

10月1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網上訴訟平臺對原告陳某與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這也是首例宣判的比特幣“挖礦機”糾紛。

在這起糾紛中,原告陳某以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為由,主張比特幣專用生產機器挖礦機的交易涉嫌違法,並且消費者有權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要求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全部貨款61.2萬元並且支付利息。

本案系涉比特幣的新穎案件,主要問題涉及買賣標的物的特殊性引起合同效力和合同解除的法律問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比特幣是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生成的虛擬物品,其預設功能為:全球化流通的數字貨幣。比特幣的生成機制為:比特幣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件,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複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賞。比特幣的物理形態為:成串複雜數字代碼。比特幣挖礦機是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

法院認為,近年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水漲船高,方興未艾。對於此類經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新生成的虛擬物品,相關交易存在政策與商業風險。但在在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前提下,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一方無權任意解除。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生效合同確定的義務。

經審理,法院認定原告向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比特幣礦機合同合法有效,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