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賊被發現,被羣衆追打,無奈跳入河中淹死,羣衆有罪嗎?

趣史拾貝


筆者以為,群眾既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也不用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小偷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不管他偷的是狗,還是什麼,偷東西就是違法行為。發現小偷,人們的第一反映就是追到小偷,拿回自己的財物,或是把小偷扭送公安機關。這都是人之常情,也在法律限定的範圍內,並沒有超過合理的限度。對此,《刑事訴訟法》也是這麼規定的,其第八十二條規定,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有權機關進行處理。

此案中,群眾追趕小偷,並沒有證據證明是要打小偷,這或許只是小偷的主觀認識存在問題,且大家追趕他,是為了扭送其去公安機關,並沒有逼迫他跳河,小偷的跳河行為是追趕的群眾主觀上不能預見到的行為,而且既然敢跳河,給人的印象那肯定就是水性很好,否則小偷連死都不怕,還怕被法律懲罰嗎?

2007年,在廣東韶關曾發生一起類似的案件。兩個小偷在實施盜竊時被群眾發現,一路追趕到一條大河邊,看到一群人逼近,兩個小偷慌忙脫衣下水,其中一名小偷最終溺水身亡。死者家屬四處反映無果後,2010年將將追趕的幾名群眾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4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群眾追趕的目的是為了捉拿小偷,目的不是逼其跳河,且事後也積極實施救助,行為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不僅沒錯,反而應當大力提倡,駁回了小偷家屬的訴訟請求!


打虎拍蠅


這是一個假設的問題,因為查遍所有資料,沒有這個問題的報導。


只有一相似案例,17年的12月22日,34歲的泗陽縣人高某,騎著摩托車,帶著用毒藥拌好的雞骨頭,來到淮陰區西宋集鎮,準備偷狗。

在作案過程中,被民警在監控中看到,在接受盤查時,反抗逃跑,為躲避圍堵 ,跳中河中。




遊了一段後,又驚又冷,四肢無力,開始下沉,大喊救命,在警民的努力下,搶救及時,保住了性命。

最後供述了盜竊四條狗的事實,被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再回到原問題,今天雖說假設,不代表明天不會出現。因為現在偷狗賊已經成了一個產業,將來的發展,結局會有千萬種。

拿這個問題說吧:偷狗賊被群眾追打,無奈跳河淹死。是罪是錯?

從我內心說是錯,只是見死不救的錯。可法律不講情義,一定定義為罪,

我們看關鍵詞:追打、無奈、淹死。就是說無誇跳河是因追打,且來勢兇猛 ,不跳也得被打死;跳河淹死,在預見後果的情況下沒阻攔,又沒施救。

人命大於天,偷狗不管多可惡,任何人沒有剝奪他生命的權利。所以,無論從道義還是法律層面來說,都是不充許的。

至於怎麼定罪,咱說了不算。


迷路的精靈馬漢軍


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死了人,總要有人負責。而且現在都是問責制度,慫恿打人的人有責任,村長也存在疏漏。

偷狗賊無疑是很可惡的,但罪不該死,而村民打人的行為是不恰當的,如果一打到死穴,又是一條人命,有些人不是被偷狗賊偷了狗的也打了人(一般偷狗賊,不會在同一個地方多次下手),這無疑是變相打人,目無法律,也實不應該。

面對已經被偷走的可愛的小狗狗,我們儘量的向小偷追回,已經抓到了的就及時報警,不要被憤怒迷惑了理智。否則,人命關天,該付的責任還是要負起來。


優閒下午茶


小偷就像過街鼠,

應該讓他吃點苦。

尤其是這偷狗賊,

一旦抓住就倒黴。

抓住他,人痛恨,

拍打幾下別過份。

不能心中有怒火,

眾人圍打想後果,

萬一失手出人命,

法律追究是一定。

家有規,國有法,

千萬不要使勁打。

抓住狗賊罵幾句,

拍打幾下出出氣。

然後撥打一一O,

綁住小偷等民警。

過路行人吐幾口,

讓他面子丟丟醜。

眾人把賊拍照片,

這樣處理最最好,

而且麻煩也很少。


翼城笑星白生文


歡迎關注,這是個好問題,首先群眾一定會被判處!

雖然我個人認為這個因為偷狗被發現然後跳河被淹死,這樣的小偷不值得同情。每年都因為偷狗賊的原因,大量的狗丟失。而在落後的鄉鎮地區,狗可是作為看家護院的好工具。你把狗給偷走了,那麼這家人還拿什麼來防止晚上野物,小偷來自己家裡。而寵物狗就更不一樣了,很多寵物狗的售價都很高。你偷走了狗,會給主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但是從法律上來講,小偷和正常人是擁有一樣的法律地位。而如果是因為偷狗被發現跳入河中淹死的話,那麼群眾是會被懲罰的。

因為群眾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受害者死亡卻沒有取消繼續追擊,這樣的行為是屬於間接故意殺人。

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對這種結果的發生採取聽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態度,從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

而我國刑法對間接故意殺人的判處如下。

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我也不知道這樣是屬於情節較輕,還是情節較重。但是他們一定會被處罰。



所以偷狗賊儘管可惡,但是處理他們一定要冷靜。


uu阿拉蕾


我覺得群眾無罪,法律條款不套用了,直接大白話講。理由如下:

1、小偷涉嫌犯罪在先

狗也是農民私人財產,小偷跑進人家院子裡偷狗,就涉嫌入室盜竊,這種行為本來就是法律嚴厲打擊的。

要記住,入室盜竊與路面扒竊不同,在我國屬於重罪,因為入室盜竊行為很容易升級為入室搶劫、故意傷害等刑事犯罪,甚至發生命案,所以這是嚴打的重罪。

2、群眾有扭送嫌疑人義務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群眾發現嫌疑人正在實施盜竊行為,都有義務制止並扭送其到公安機關的義務。

如文中的小偷在偷狗時,村民一旦發現肯定要追趕並將其扭送到派出所的。以本文說的事件為例,村民群起而追之,沒毛病。

3、跳河是小偷自己主動行為

接著上面的話說,小偷在盜竊行為失敗被人發現追逐過程中,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停下腳步、主動認錯、配合村民到派出所。

如果是小偷擔心被人追上後暴打,那只是他的一種構思而沒有成為事實,有可能是他被網上一些“偷狗者被圍毆致死”的消息嚇壞了。

萬一追他的這些人都是善良之人呢?大家把他追上後,只是對其進行嚴厲批評、教育,然後再帶其到派出所呢?

或者說,大家追上他,連批評都不批評,反而笑呵呵地對他說“小夥子,喜歡狗可以,送你一條就行了嘛……”,然後村民送他一條狗、給他兩支菸、送出三里地、四目相望戀戀不捨的分別呢?

或者說,村民嫌他偷了一條太少,準備追上去再送他一條二哈呢?

4、警方依然取證困難

小偷被群眾追然後跳河身亡,雖然是其自己造成,但這種行為與村民的追趕有一定因果關係,但警方取證是個難題。

比如,那麼多人一起去追趕,誰也不知道誰跑的最快,並且問起來大家或許都會說“我也沒想打他呀,只想叫住他問問情況……”

總之這事兒跟我之前回答過的類似問題差不多,警察要追責取證是個難題,以前問得好歹是偷狗賊被打死,這次可是挨都沒捱到他人呢……

大家覺得呢?


普了次法


我們經常能夠看到農村偷狗的新聞,對於大多數愛狗人士來說,這些偷狗賊應當千刀萬剮,罪不可恕。當然我從主觀上也不能原諒這些偷狗賊。但是譴責他們的同時,有幾個方面也是我們應該關注的。

1、為什麼一直以來偷狗事件屢見不鮮。是什麼讓這些偷狗賊鋌而走險。據調查,中國每年食狗肉達到1000萬隻。面對如此大的消費市場,而國內基本沒有什麼所謂的大型狗肉養殖場,狗肉養殖最集中地區之一的山東濟寧市嘉祥縣也並沒有達到規模化養殖。所以,面對狗肉的供不應求,偷狗賊猖獗也是情理之中。

2、吃狗肉已經成為了很多人冬天滋補的一個手段。而狗肉確有一定的養腎功效,所以很多非愛狗人士在冬季都有吃狗肉的經歷。不但在中國個人吃狗肉並不違法,而且如果有國家相關的行政許可經營狗肉生意也不屬於違法。

3、這些偷狗賊除了遊手好閒,好逸惡勞的人,也有部分確實是生活上困難的人群。當然這麼說並不是同情他們,也並不是給他們洗白,只是對於偷狗賊而言有罪但罪不至死。


總的來說,國家應當鼓勵有養殖條件的公司和個人發展狗肉養殖,使狗肉的來源公開,狗肉供給達到平衡。同時愛狗人士應當理解普通吃狗肉的行為,只要是來源合法的專為食用養殖的狗肉不必太過反感。國家更要加大對偷狗賊的打擊力度,讓偷狗的不法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少數人的私刑。

題主說的偷狗賊因為被群眾追打而跳河淹死不能說群眾有罪,但是群眾未曾施救確有過失。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寶貴的,如果未經審判就剝奪他人生命,那麼我們必將生活在充滿戾氣的社會中。


心自我在


像這種情況,追趕群眾是沒有罪的,但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首先,偷狗賊偷狗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作為旁觀群眾,有權利進行制止其不法侵害。因此群眾追打偷狗賊,也是一種正當行為,不應當受到責難和處罰。

其次,偷狗賊是自己跳入河中淹死的,他這一行為是群眾所不能控制和不能預料的。主觀責任還是在偷狗賊,他明知道不會游泳卻選擇跳水,這也是咎由自取。

再次,偷狗賊跳入河中,雖然與群眾的追趕有關,但是並不是群眾非逼著偷狗賊跳河的。偷狗賊完全可以停下來束手就擒或者選擇其他路線逃走,而其沒有采取其他措施偏要跳河,這與群眾逼迫他跳河或者把他扔下河中是不一個概念。

所以群眾對於偷狗賊跳河淹死,沒有主觀故意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最後,偷狗賊固然可恨,但是其無奈之下跳河死亡,與群眾的追趕是有一定的關係的,追趕群眾至少要承擔小部分的賠償責任。


法重情深


狗是通人性的動物,和家主是有感情的,一旦被偷狗賊害了性命,家主的憤怒可想而知,不抓住偷狗賊暴打一頓是絕不解恨的!
。所以群眾發現偷狗賊,只要大呼幾聲,聽見呼聲的人都會自發地圍上來,無非是想打幾下出出氣,也沒有要置偷狗賊於死地的想法。而偷狗賊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企圖跳河逃脫罪責,意外溺斃,繩屬自殺。而群眾圍堵偷狗賊,也有治安聯防性質,不是無端鬧事,因此偷狗賊畏罪自殺,是自絕於人民群眾!法律應不予以追究!


如果偷狗賊真被群眾亂棍打死,那就另當別論了!


五音山人1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常常能看到或者聽到一些偷狗的事件,當下社會尤其是即將步入老齡化社會的中國養狗變得越來越普遍,你可以看到有的人為了尋找丟失的狗狗不惜重金懸賞,有的甚至吃不下飯、睡不著覺,真成狗兒子了!那麼在這個問題中,群眾有沒有罪呢?我只能說沒有罪,那麼會不會承擔民事責任呢?那應該會的。

作為一個法律專業出身的人來講,這類事件遇到的很多,但是這樣的法律處理結果並不被大家所認同,認為賊法律為什麼保護他?不更應該保護被害群眾嘛?帶著這些疑問我們來深入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有沒有罪更多的是偏向於刑事案件,所以我不會把他認為有罪是說明這不是個刑事案件,那麼好多人疑惑了,死人了還不是刑事案件,這裡跟大家講一下,死人了並不一定是刑事案件,也有可能是民事案件、或者本身不存在案件。就本案來看,偷狗賊無奈跳入河中淹死,是群眾追打造成的,但是本身群眾並沒有主觀上的威逼,所以主觀上不存在殺人動機,那是不是過失致人死亡呢?從刑事上來講也不夠成,因為跳河跟群眾追趕並不存在必然聯繫,即你跳不跳河群眾都不會把你打死,那麼你明知道自己不會游泳還要跳河,本身存在自身的過失,所以,這不是個刑事案件。

那不是個刑事案件,是不是吃瓜群眾就可以散場啦!並不是,雖然群眾不存在過失致人死亡罪,但你的追趕行為給偷狗賊造成了人身傷亡,一般會有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這個一般都是私底下協商解決的。至於多少要看雙方協商啦!

總之,偷狗賊固然可惡,但也不必棒打落水狗,因為你不知道他們會做出什麼愚蠢的事來給自己惹麻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打走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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