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甘肃印发《实施意见》,这类人的收入要涨了!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拿出六成奖励

甘肃省印发《实施意见》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收入分配机制


针对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甘肃省将通过基本工资标准比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允许科技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等方式,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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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标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实施意见》提出,将根据国家关于工资调整机制和相关政策,基本工资标准比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比重。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缩小与中东部地区差距。完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水平。

科研机构、高校要完善考核制度,制定考核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各相关部门要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支持科研机构、高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办法,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产权激励和现金奖励。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

创新人才收入分配 要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


甘肃省将进一步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要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突出业绩导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科研机构和高校要改变对科研人员的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分类管理,以岗定薪,同岗同薪,岗变薪变。

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设立青年人才培养基金,提高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的收入待遇,加强学术梯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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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转化奖励和报酬支出 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


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自主决定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科研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研机构、高校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

科研机构、高校中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可将不低于6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科技成果在2年内未转化的,可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8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奖励金额的50%。

科技人员 允许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实施意见》还明确提出,甘肃省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同时,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机构、高校非领导职务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离岗创业时间不超过3年,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来源丨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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