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司法拘留後仍拒不執行判決 男子被判拒執罪獲刑三年

湖南法院網訊 10月12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被告人譚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譚某登記成立株洲市荷塘區某洗滌廠,租賃株洲某電焊條有限公司一塊場地經營。2016年5月24日,荷塘區法院對原告株洲某電焊條有限公司與被告株洲市荷塘區某洗滌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株洲市荷塘區某洗滌廠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搬離租賃場所;支付原告株洲湘江電焊條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幣114500元,支付原告株洲某電焊條有限公司違約金、後期房屋佔用費等內容。2016年8月31日,該案經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株洲市荷塘區某洗滌廠仍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株洲某電焊條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院於2016年11月8日向被執行人株洲市荷塘某達洗滌廠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告知被執行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於2017年1月4日向被執行人株洲市荷塘區某洗滌廠發佈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2017年1月11日前搬離租賃場地。被執行人對執行法院的通知、公告不予理會並拒不履行義務。2017年4月20日,執行法院決定對拒不執行的譚某拘留15日,同年4月26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執行法院提前解除對譚某的拘留。2017年12月29日,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株洲市荷塘區某洗滌廠的經營者譚某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立即將譚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

經公安機關偵查,被告人譚某擁有兩個門面,每年僅租金就達20餘萬元。2018年4月被告人譚某手機微信交易收入達19125.2元。在一、二審判決生效後,被告人譚紅衛在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賬戶交易轉賬70餘次,共轉賬95萬餘元。2018年4月8日,被告人譚某向法院申報財產如下:複式房一套,門面2個,洗滌廠所有機械設備及變壓器、鍋爐、汙水處理設施等。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譚紅衛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抓獲。至今,被告人譚某仍未履行一、二審判決確定的義務。

庭審中,被告人譚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經人民法院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譚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的罪名成立。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譚某不具備履行的可能性,不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形,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的觀點,經查,被告人譚某被司法拘留後,仍拒不履行判決,其有兩個門面,每年均有固定租金收入,銀行卡上亦有足夠的資金。綜上,被告人譚某完全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能力。辯護人以上辯護觀點與庭審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歸案後,被告人譚某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但在法院判決前,仍不履行執行義務,沒有悔罪表現,不予從輕處罰。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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