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地方出臺禁令
明確禁止各種“提籃子”行為
“提籃子”
指的是一些人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充當中介,藉助權力效應為自己和他人站臺,從中牟取私利,其實就是“空手套白狼”。
從近年來查處的腐敗案件來看
“提籃子”現象並不少見
↓↓↓
曾因“提籃子”而落馬的“老虎”
“提籃子”可分為三類,都有不少令人警醒的案例。
第一,“官商權錢利益互補型”。一人弄權,一人經商,“權為商開路,商為權鞏固”。
如國家統計局原局長王某,利用自己的影響力構築“王氏家族”,為家族貪腐“代言”。王某的弟弟當中,老二老三從政,老四經商,他為二弟和三弟提拔使用打招呼,又為四弟業務牟取鉅額利益。早在2001年,王某還是財政部綜合司司長時,就為一名商人老闆的項目審批提供幫助,收受一套204平方米的房產,房產證卻以其四弟的名字辦理。
第二,“借殼撈錢型”。“提籃子”經商辦企業並不從事實際業務,其公司只是進行貪汙受賄的“殼”。
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某將剛從國外回來不久的兒子交給了某民營企業董事長邱某,並暗示他“帶一帶兒子”。此後不久,邱某與其他人共同出資100萬元,為其兒子註冊成立了一個化纖公司,通過虛假貿易直接為其兒子的公司輸送利益825萬元。
第三,“利益集團交換型”。這種腐敗形式一般是領導幹部先施惠於下級、商人,再打招呼讓其“照顧”自己的特定關係人,或者領導幹部之間達成某種“默契”,以手中權力為交換籌碼,異地“交易”利益互換。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陳明憲就採用“利益集團交換”手段,在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中“提籃子”賺錢,由陳明憲出面給高速公路項目負責人打招呼,另外聯繫施工單位參加招投標,中標後收取“業務費”,待陳明憲退休後三人平均分配。通過採取上述方式,陳明憲等人先後在8個項目上幫助相關單位和個人中了標,共約定收受業務費3018萬元,其中已收取現金1690萬元。
“提籃子”
“提”來的是個人私利、歪風邪氣
“提”走的是社會公義、清風正氣
表面上看,“提籃子”憑的是關係
實際上靠的是權力
一些幹部以權謀私、用權尋租
形成“勾肩搭背”的政商關係
把工程項目等當成可以私相授受的“唐僧肉”
損害了一方群眾利益,敗壞了一方政治生態
面對“提籃子”現象,反腐利劍要出鞘
對各類“提籃子”行為要堅決查處
既要懲治違紀違法的幹部,又要懲處穿針引線的“中間人”;既要打擊受賄者,也要打擊行賄者,讓勾連牟利的各方“竹籃打水一場空”。
在查處個案的基礎上
更應聚焦權力這個關鍵點和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
進一步完善用權的監督管理機制
明確底線和禁區,讓高壓線通上電
讓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發揮效力
確保權力規範運行,不跑偏,不任性
身為領導幹部,不僅自身要過得硬,還要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搞“一人得道,雞犬升天”“近水樓臺先得月”那一套,不縱容親友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切實管住權力,構建“親”“清”的新型政商關係,各種“圍獵”就無機可乘,“提籃子”等不良現象就會失去生存的土壤。
閱讀更多 寶安疾控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