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不足以支付附近地區平均購房款,是否合理?

東友律師事務所


不合理!

依據拆遷補償條例規定,拆遷補償不能降低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這是基本原則!補償價需要參考周邊市場價,所以依據條例核定的補償不應該出現不足以支付附近地區平均購房款的現象,而且還有後期的裝修、購買生活用品等開支!

如果出現這種現象說明補償標準過低,但如果你已經簽署了拆遷協議,則代表同意了給予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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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做拆遷安置工作,遇到過類似問題。

有些建築年代時間比較久的小區,比如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老樓房,都是類似於我們說的筒子樓。

這類樓房在當初設計的時候是每家一間房(一間房面積一般十五六平左右,或者兩間房,公用衛生間,後來改造後,家家戶戶有了單獨衛生巾廚房,一般來說廚房三四個平方,衛生巾兩三個平方²。

安置拆遷,年輕人不是問題,但老年人就是難點。第一是住習慣了,有些不願意搬走。第二是買不起新的。

原因很簡單,目前老房子一般來說三十幾個平方左右,廚房衛生間都有,雖然小一些,但設施齊全。如果買新房,最小的面積也得五六十平,拆遷款即便是目前當地房價的兩倍,買新房,簡裝修,物業費這些也是不夠的。對老人來說動用存款,很多人是拒絕的,畢竟年齡大了,要留著預防重大疾病,萬一生病就沒錢了。

所以,保持目前原狀,是最好的原則。


我心渡


房屋徵收過程中,政府需要先行做出徵收的意向文件,聽取被徵收人意見,然後做出正式的徵收決定,徵收決定做出後會有相應的徵收補償標準。每個地方、每次徵收,補償的標準和方案均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有一個總的原則就是“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徵收補償的標準“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中亦有類似的規定,水庫移民中對移民的安置應當是保持移民原有的生活質量,或者高於原有生活水平。

徵地補償中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補償數額,規定的一個解決辦法就是進行評估,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徵收的房屋土地進行評估,確定具體的補償數額。評估一般就會參照當地的類似房地產的是市場價格,一般是比較公平、公正的。

如果徵收補償的標準明顯的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補償中又沒有經過評估,怎麼處理?現在的司法審判慣例上是傾向於,這種徵收決定是違法的,是可以被撤銷的。因為包含該補償標準的徵收決定是違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的,屬於是違法的,應當予以撤銷。


東友律師事務所


請以後不要在這上面討論這些,不符合國情,你知道一個開發商養多少大官不?官代表的哪個,為什麼開發商可以指揮警察武警,親愛的老百姓你們難道都真的只有一身氣力嗎?有點智商也知道怎麼回事,惠民政策,醫療,教育,你們受惠了嗎?沒農業稅了,水費上去了肥料買不起了,肥料廠要交稅啊這錢誰出啊,嘿嘿我作為一個資深的農民都基本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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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肯定是不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那該如何理解這裡的“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呢?在明律師來給您解析解析。

從立法原意來看,本質上是應該以保障被徵收人合法、合理利益為目的。該法條應該落實在徵收拆遷實踐中,才能杜絕上述現象的發生,從而保障好被徵收人的利益。

而落在實踐中,“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啟示意義主要在於以下三方面:

一、“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判斷標準是看徵收資金總額是否包含,或者說是否大於徵收預算費用的金額。在實踐中,要知道徵收資金總額和徵收預算費用,我們可以通過向發改委申請相關批覆的信息公開,查找徵收補償方案中的補償總額和預算費用。

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方需要有補償方案制定、徵求意見、修改、風險評估、公佈等行政程序。在實踐中,很少有像上述案件中完整的程序步驟,尤其是在徵求意見和風險評估上。很多被徵收人並不知道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並根據自己的合理意見進行法律救濟,風險評估步驟基本上也形同虛設,徵收方因此肆意界定補償額度……這都會不同程度侵害被徵收人利益。

三、 徵收補償方案是否有徵求公眾意見及依法公佈,是衡量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一個標準。從法律意義上說,徵收補償方案通過一半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那麼,該次徵收在大方向上說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然而事實上,徵收方很少去落實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的行為,被徵收人也缺乏主動參與的意識,從而造成徵收方肆意劃定徵收範圍的現象。相應的,這也會是被徵收人維權的一個重點切入點。

從上述標準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在徵收開始時,徵收拆遷的預算補償額應該是要以滿足每個被徵收人與被拆之前利益相等或大於的補償額度為前提。也就是說,最後結算下來,被徵收人所得的補償利益是應該能滿足再安置一套或一套以上的房屋利益。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那對被徵收人來說,就是不合理的。而對此,被徵收人是可以通過複議或訴訟的法律手段進行救濟的。

因此,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在實際的徵收拆遷過程中,遇到強拆、偷拆、補償偏低、拆遷手段不合法等現象,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早諮詢律師進行救濟,以保障自己的應得利益不受損害。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謝東友律師事務所:一句話,決定不合理!

理由:凡拆遷補償款,都不可能買到新商品房(回遷房)。明擺著拆遷補償不可能補給每平米五千,上萬元,而購房每平米都在五千,上萬元以上。

而且都拆遷,也是有法可依,商品房房價也是有法可衣。


有話要說886


為什麼不選擇安置房呢?如果不能支付周圍說明你家位置不好,你自己想去好位置,當然不會夠了!國家現在補償要求就是房,要不都給錢,房子越蓋越多,房價越來越多!不知道都是因為棚改補償現金,還有炒房造成的!


雨牧清雲


不合理,因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如果是貨幣補償,那麼參照周邊同等地段類似商品房的市場價格來計算補償價,如果達不到標準導致生活水準降低就是不合理的補償。


德凱拆遷智律師


開發商是弱勢群體 當然合理了 每次白天拆遷開發商不是動用警力 消防 救護嗎 晚上拆遷就是保安公司的人 挖機 有什麼事就地埋了 這樣成本高了 賠的錢當然就少了啊 最好就是 他來了 強勢群體主動搬 不要錢 全都去橋洞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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