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逮捕

逮捕

刑事强制措施——逮捕

理解刑事强制措施——逮捕

 根据刑讼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干扰伪灭串供)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

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一般逮捕(同时符合三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1、证据要件(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危险性的:

可能实施犯罪;有危害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新犯现危险、伪灭扰串供、报复自杀或逃跑)

二、径行逮捕(符合任一条件,应当予以逮捕,两个应当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

三、转化逮捕(一个可以

1、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惩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审查逮捕(重要)

1、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有疑问的;

(二)犯罪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件重要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必背知识点:疑问逮捕条件,嫌犯要陈述,(两个重大)重大违法与疑难,未成盲聋哑精神病三种人

2、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同,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

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检查院不批捕的救济,先复议后复核,必须先被拘留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五、程序

(一)基本程序

1、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检察字释放或变更逮捕措施。

(二)审查批准逮捕

1、公安提请: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

第一种情况)的人民检察字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是否被拘留为限)

2、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应逮捕未逮捕的,应通知公安机关,或直接做出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人民检察院自已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由不同部门负责根据受理级别不同: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或委员会)审查决定

4、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两种情况:A、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提交法院院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B、检查院提公诉未逮捕的被告人,法院认为符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逮捕执行程序

1、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逮捕执行回执送达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24小时内:

送看、讯问、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羁押处所,注意与拘留通知有区分)

六、适用主体:

批准主体:人民检察院

决定主体:检察院、法院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七、对特殊人的适用

1、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先批准后逮捕,2、外国人、无国籍人

八、异地逮捕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必须不是可以)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应当予以配合。

九、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2、审查的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3启动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初审,具有第十七、十八条情形之一,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对于无理由或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立案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不立案由检察官决定)

4、审查程序可以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5、审查方式:可以采取:审查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相关主体意见、调查核实身体状况;其他方式。

6、审查后处理: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建议释放、变更的情形:没有犯罪、徒刑以下,刑罚轻微、可能超期羁押、符合取保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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