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威脅司法工作人員?對不起,你的行爲法律不允許!

5月8日上午,習水縣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工作人員電話聯繫離婚案件當事人餘某,通知其領取庭前法律文書。工作人員剛表明身份,說完原由,就遭到餘某連續侮辱謾罵。面對餘某的謾罵,工作人員一直保持克制,心平氣和、不卑不亢合理應對,並向其解釋法律規定,講明道理。掛斷電話後,餘某再次打來電話對工作人員進行辱罵,其言語粗暴惡俗不堪入耳。

辱罵、威脅司法工作人員?對不起,你的行為法律不允許!

承辦法官瞭解這一情況後,決定前往餘某家中向其送達訴訟文書。送達現場,法官一行向餘某表明身份和來意,但餘某認為法院不應該受理案件,百般狡辨、拒收文書、搪塞拖延、態度蠻橫,對侮辱謾罵法院工作人員的事實供認不諱卻毫無歉意,餘某之子甚至威脅提刀砍人。其間,法官對其說服教育,並告知其行為法律後果,但餘某仍然態度頑固。

鑑於餘某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法院工作人員個人權益,也破壞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對其作出司法拘留5日的決定。

辱罵、威脅司法工作人員?對不起,你的行為法律不允許!

法官提醒: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依法受理案件,並於庭前向對方當事人依法送達訴狀副本和有關法律文書是法律規定的司法程序,作為公民,應依法配合。收到法律文書後做好應訴的證據和辯論準備,依法依理表達意見才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應通過過激和暴力行為阻礙司法。

法條鏈接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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