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學術研討會」在京召開

由中國社會保障學會養老金分會主辦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學術研討會”10月14日在京召開。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浙江大學、上海財經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大學、遼寧大學、南開大學、中山大學及中國勞動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等機構的專家學者30餘人出席研討會。與會者圍繞“儘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主題進行了深入探討,為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言獻策。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在做主旨發言時表示,當前需要抓住三個關鍵詞:一是“儘快”,即盡一切可能加快推進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的步伐;二是“實現”,即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國統籌而不是以調劑金等變通做法來替代,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全國統籌並帶動整個制度的優化走向成熟、定型;三是“全國統籌”,即全國範圍內的制度統一,各地方必須執行國家的統一政策,而不能自行決斷、各行其是。他認為,應把握全國統籌的三個核心要義:一是建制理念的核心要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利益而非地方利益,過去淪為地方利益,現在必須迴歸國家利益,因此,在推進全國統籌時,地方並沒有與中央討價還價的餘地,必須服從制度規律與國家利益,這是底線要求;二是制度目標的核心要義。不能因地區發展水平不同、老齡化撫養比的不同、歷史負擔的差異而導致籌資不公、待遇不公的延續。三是評價指標的核心要義,包括繳費基數、繳費率、待遇計發辦法等必須真正統一。他說,今年建立中央調劑金制度發出了明確信號,也具有積極意義,但這僅是一個過渡性措施,不能停留在這種過渡性措施上。

鄭功成認為,推進全國統籌的基本思路包括實現制度框架、覆蓋範圍、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繳費率、待遇計發辦法、經辦、管理、監督等八個方面的統一;在時間進度方面需要形成共識,力爭2019年拿出成熟方案,2020年能夠全面實施;當務之急是應明確限制地方在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方面的自決權,明令禁止地方自行調整繳費基數、費率、待遇和參保口徑等。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在做主旨發言。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楊俊做題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必要性研究”的主題發言。他表示,分散統籌導致制度面臨可持續性上的挑戰,也會導致地區間養老保險制度負擔比、養老金成本率、繳費率、企業利潤率、勞動者的增長、制度負擔比、基金收支以及養老壓力的兩極分化。在分散統籌的條件下這個差異會逐漸演化,並且不斷強化。他認為,兩級分化的核心是企業和勞動力在繳費率差異、繳費不公的情況下,在一個不完全的、不完備的勞動力市場中的流動,它其實強化了原有的差異。從負擔比、平均繳費率、覆蓋率以及基金累計結餘的極值和極差指標來看,2005-2016年間,地區差異程度在不斷地擴大。因此,全國統籌勢在必行。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魯全在題為“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的初步思考”的主題發言中分析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新形勢:一是全國統籌的時間表和內涵更加明確;二是中央調劑金方案出臺;三是養老保險地方統籌的風險已經從制度風險進一步提升為社會經濟風險乃至政治風險;四是部門之間的協調成本因稅務徵收體制的確立而提高;五是靈活就業人員、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佔參保職工的比重逐步增高對基金收入的影響顯著且要求新的統計指標;六是繳費人員佔參保職工的比例在下降,全口徑撫養比、制度內撫養比和制度內實際撫養比差距加大。他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基本目標是籌資公平、待遇公平與責任合理,需要統一標準化的經辦流程與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作為支持,進而針對基金管理體制、養老保險基金與財政資金的關係、央地之間的財政責任分擔機制及養老金計發辦法四個要素設計了兩套全國統籌設計方案。

“從調研的情況來看,中央調劑金制度的作用發揮不足,根據現行方案,到2020年才上調比例到5%,過渡時期太長,很多省份撐不了這麼長時間,現實問題難以解決,因此該制度沒有達到中央調劑的目的。”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副會長、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院長金維剛認為,從建制理念上來講,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建立的制度,理應是國家責任,中央應該承擔託底責任,地方應該全力配合。他表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必須現在解決,雖說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隨著改革開放逐步健全,但早期統籌層次低,出現了地方分割的格局,二十多年來缺陷已經明顯凸顯,全國制度的不統一造成對地方經濟發展的不公平競爭,因此下一步要在操作層面創造條件,實現信息系統以及經辦系統的統收統支以進一步完成省級區域內統收統支的目標,為全國統籌打實基礎。他認為,財政責任要明確,因為財政投入是制度收入的法定來源,但是補貼機制比例沒確定,缺少對財政的硬約束。他提出,實行全國統籌可以真正實現降低費率,前幾年由於收不抵支的問題,費率並沒有實質降低,如果實現全國統籌可以調整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為企業年金制度提供發展空間。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所長王延中認為,在推進全國統籌時,應明晰和統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以及政策邊界。他表示,個人賬戶是保護個體法定權益的實現,因此基金結餘地區的資金屬性是否需要區分還有待商榷。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不代表地方政府沒有責任,要合理分配各級政府間的責任,防止地方責任的無節制上移。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常務理事、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褚福靈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面臨兩大難題:一是數據不清,如參保人數、領取人數、待遇水平、計發辦法等數據模糊且不統一。這需要通過數據和信息系統的標準化,以信息系統建設為基礎,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紮實的基礎。二是中央與地方的權責不清,全國統籌就應該統一化,淡化地方自主權,要做到基本制度和補充制度相結合。他表示,我們不能僅僅看到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地區的收不抵支現象,也應當思考其背後的原因是什麼,既要建立問責機制,也要明確央地權責。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養老金分會副會長、西安交通大學教授張思鋒表示,地區分割已經引發了一系列的矛盾,因此全國統籌是必要且迫切的。他提出,2013-2017年間,各級財政對企業職工和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補貼的年均增長速度相當快。他認為,當前存在兩大問題,一是統收問題,這是認識方面的問題,是克服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問題,全國統籌就是解決不平衡不充分的治本之策;二是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地區如何實現統支的問題。第一步應當解決統收問題,第二步則是解決統支問題。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養老金分會常務理事、上海財經大學教授楊翠迎提出,可以根據全國各地養老金結餘和缺口能否平衡進行空間的規劃。如若各省的結餘和缺口持平,則可以依靠中央政府的補貼內部解決,否則應該考慮制度外的一個解決辦法,如國有資產變現等。此外,統籌方案應當全國統一化,以嚴格中央行政命令來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可由地方財政繼續承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還由僱主和個人繳費,地方政府要分擔起困難群體的繳費責任,而中央政府對於資金缺口問題要想辦法解決。她認為,新制度應當協調好歷史遺留的地方不平等問題,同時要把降費一併考慮。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理事、遼寧大學教授邊恕指出,東北地區長期的養老保險收入赤字很大程度上源於轉製成本,所以需要中央政府積極的責任擔當。針對東三省債務壓力加大、經濟下行的背景,他提出了幾點設想:一是在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實施之前剝離歷史債務,明確財政在歷史債務中的責任問題,中央擔任歷史債務的償付主體而地方合理分擔;二是建立一個垂直管理的社會保障經辦機構,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擾;三是技術上應當統一費率、費基與計發辦法;四是設計行政、利益等層面的激勵措施;五是建立一個定期的保險精算報告制度。他強調,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並不僅僅是基礎養老金的統籌,政策制定要充分考慮到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青年委員會委員、中山大學副教授彭浩然認為,全國統籌要明確目標的優先級,具體表現在解決公平問題、流動問題、可持續性問題的先後順序。他提出,明確不同地方的養老金缺口和結餘的背後原因十分重要。如果是人口的原因,那地方的差異在短期內難以改變,如果是因為地方政府的原因,那解決辦法是可以找到的。他說,制度設計應該同步進行,個人賬戶設計有其優勢但是這部分的收支是不平衡的,如果採取記賬的方式要以資金平衡作為前提。他認為,待遇統籌是按照國家還是地方層面統一支付還需進一步測算。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養老金分會副秘書長、浙江大學助理教授楊一心表示,全國統籌目標應該圍繞勞動力市場公平開展,全國統籌無法解決基金可持續性問題,基金可持續性要靠制度改革和完善來解決。中央調劑金要求地方完省內統收統支,但由於地方經辦系統不統一,地方實現省內統收統支很困難。他認為,全國統籌實行統收統支後上撥和下放過程的時間影響了基金的使用效率,會對當地金融系統會產生風險,因此歷史債務要清楚,財政在其中的責任要落實。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副會長兼養老金分會會長、浙江大學教授何文炯表示,當前需要集中力量解決基金結構優化問題,第二則需解決勞動力基礎成本的一致性,第三則需認識到全國統籌是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契機。應加快推進統收統支式的改革,以結構調整為目標,向著制度優化邁進。他提出,應當將待遇控制、支出增長控制放在重要位置,進一步明確制度定位和要解決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他認為,央地關係、財政與養老保險基金的關係以及防範鑽營投機行為是確立權責關係的三個要點。

(經濟日報 記者:蘇琳 責編: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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