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看溫州,政策紅利風口現|i-EDU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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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溫州市發佈《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綜合改革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此次意見是溫州繼“1+14”政策升級版出臺5年後,再次出臺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新政策。從2010年國家民辦教育改革試點,到2018年作為地市級單位率先出臺正式實施意見。溫州市以其特有的“土壤”,為民辦教育政策改革孕育了更多的“溫州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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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此次實施意見徵求稿出臺, i-EDU發佈《民促法新規,溫州敢為天下先? | i-EDU解讀》對相關政策進行解讀。此次正式實施,與徵求意見稿有何不同,具體有哪些亮點?承擔國家民辦教育綜合改革試點任務的溫州市,能否實現從“全國試點”到“全國示範”的跨越?

實施意見出臺:新亮點

一、徵求意見稿與實施意見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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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以看出,此次實施意見主要在6條意見上進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民辦學校教師權益保障、專業發展;擴大優質民辦教育資源、引進市外優質民辦教育品牌項目;以及民辦學校貸款及稅費政策。其中較為突出的是,在擴大民辦教育資源方面,新增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優質的國際化學校,大力推進與國際知名院校合作;各地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制定更加精準的激勵引導政策,促進現有民辦學校整合提升。其次對引進市外優質民辦教育品牌項目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表述。總體而言,實施意見的措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同時,增加了平穩過渡的可能。

二、新增:促進國際化辦學

自1980年正式提出民辦教育這一概念以來,民辦教育一直作為公辦教育的補充,與公辦教育協同發展,因此,民辦教育的發展不能脫離公辦教育的背景,公辦教育更多的是提供公共教育服務,追求教育普惠性。而民辦學校在多樣性上給予補充,增加更多選擇。

而此次實施意見中新增的一條,“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優質的國際化學校,大力推進與國際知名院校合作”亦是溫州市考慮國家今後教育發展格局演變而做出的相對合理選擇,對此,

浙江大學民辦教育研究中心吳華對i-EDU表示,民辦教育的發展相對合理的選擇是向高淨值人群進行佈局,為社會提供公辦教育無法提供的公共教育服務。且通過國際化辦學,能夠更好推進國家的教育現代化、教育國際化。

“此次實施意見並沒有進行強制規定,如果地方願意積極響應,後續會有優惠政策出臺。但如果地方認為沒有必要優先發展,則可能會採取一般態度對待。”吳華強調。

實施意見部分亮點條款解讀

一、5%的風險基金


“民辦學校應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凡沒有獨立校舍和重要固定資產的民辦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其在學校生源較好、資金充足時,提取並維持學費年總收入的5%作為風險基金。” ——《實施意見》


風險基金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為處理民辦學校的意外事故,當學校經營遇到困難時,風險基金可用來應對退費資金需求缺口或者“捲款跑路”事件,同時避免此類事件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風險基金從某種程度而言是保護受教育者的權益。但提取並維持學費年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風險基金或者保障金,這一政策在全國並沒有統一規定,且溫州市規定的提取並維持學費年總收入5%的風險基金規定與其他地方政府現有制度不同,屬於針對部分民辦學校額外增加的風險保障措施。

對此,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何周對i-EDU表示,從文件本身來說,5%的風險基金,並不需要每年提取,且提取的條件是“生源較好,資金充足”,具體措施是教育主管部門“督促”。預計政策執行時,也會有一定的總額度要求,不會無限提取。該規定也說明溫州政府注意到了不同類型民辦學校的風險程度不一,針對風險高發或者易發的民辦學校實行差別化對待,進行針對性管理,貼近市場實際,值得肯定和點贊。

“從溫州實施意見來看,風險基金是在學校資金充足的前提下提取,儘管只有5%,但再加上其他法定基金提取,事實上加重了民辦學校的資金負擔,易造成基金緊張。如果硬性提取,反而更加加重風險,所以文件用詞仍然留有餘地。”何周強調。

二、資產證券化


“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符合民辦學校資金運行規律的資產證券化、項目收益債、教育公益信託、融資租賃等金融產品” ——《實施意見》


此次實施意見是地方政府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到“資產證券化”,這一條款在徵求意見稿中也有提及,體現分類管理制度下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資本運作的應有之義。對此,何周認為,民促法送審稿中提到可以依法募資,而在地方文件中是第一次明確,說明地方政府理解營利性學校內涵。而溫州首先響應,說明溫州對資本較為敏感,這與溫州市市場經濟發達也有一定關係。溫州市的政策模式是否可以借鑑,何周表示,部分省市的細則已經出臺,很少有借鑑機會,而還沒有出細則的省市,則可以借鑑。

三、清償剩餘資產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辦學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補償或獎勵數額綜合考慮舉辦者原始出資和2017年8月31日前投入的後續出資、已取得的合理回報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市、縣政府已出臺相關規定或與民辦學校有約定且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從其規定(約定);沒有規定(約定)的,民辦學校原始出資和經認可的歷年累計出資歸舉辦者所有,清償後的剩餘資產仍有結餘的,按不低於學校結餘資產20%的比例給予獎勵,具體由民辦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確定。” ——《實施意見》


一般來說,衡量補償或獎勵的因素主要有3個,即舉辦者出資;已取得的合理回報以及辦學效益。退出補償政策在多省的實施細則中都有提及,溫州市這一政策在補償和獎勵上有了更具體的規定,但這一政策沒有明確把補償獎勵與民辦學校的在校學生數和畢業學生數掛鉤是一個較大的遺憾,因為補償和獎勵涉及到辦學效益,但辦學效益的衡量方式各省都沒有明確規定,如果衡量標準不明確,獎勵便喪失了合理的基礎。

“辦學效益應該理解為學校在存續期間,對社會做出的教育貢獻,而教育貢獻的結論是學校培養的在校生數和畢業生數。補償和獎勵需要和學生數掛鉤,而跟資產淨值無關。吳華強調。

四給予民辦學校教師編制


“對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給予核定不高於同類公辦學校編制標準的50%的非財政供養民辦事業編制報備員額(簡稱編制報備員額),編制報備員額實行用編計劃和實名制管理,使用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實施意見》


溫州市給予民辦學校教師不高於同類公辦學校編制標準的50%的編制資格這一政策,是有溫州特色和浙江特色的制度設計。浙江省為穩定民辦學校師資隊伍,在民辦教育發展中為民辦學校提供比例不等的公辦編制教師參與到民辦學校中,即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去,可繼續保留公辦編制身份,工資由民辦學校承擔。這使得民辦學校有相對穩定的核心教師團隊,這也是民辦教育發展的重要舉措。

吳華認為,目前,各地對政策理解有不同,但溫州市這一政策值得充分肯定,且這一制度設計,有利於民辦教育發展。同時吳華認為,政策給予民辦學校的優惠,只要沒有超過公辦教育享有的份額,即在合理範圍之內。

2013年,溫州民辦幼兒園達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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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i-EDU整理發現,溫州市義務教育階段仍然以公辦校為主,民辦學校主要集中在幼兒園及高中階段,根據溫州市教育局數據顯示,2013年,溫州市民辦幼兒園達1788所,佔溫州市學校比例達97.33%,據溫州市三年行動計劃要求,2018年公辦園在園幼兒覆蓋面達20%以上,2019年覆蓋面達25%以上。由此也可以看出,幼兒園階段,民辦學校依然扮演重要角色。其次在高中階段,民辦學校佔比也達一半左右。

從“試點”到“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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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民辦教育促進法》獲全國人大常委審議通過,2017年9月1日正式實施,而在國家頒佈《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前幾年裡,溫州市就為民辦教育的發展開了綠燈。1993年,溫州市率先出臺《溫州市社會力量辦學暫行規定》,給予民辦教育六允許,2010年,國家民辦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啟動,溫州市承擔國家民辦教育改革試點任務。2011年出臺《關於實施國家民辦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加速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及配套文件,到2013年升級為民辦教育“1+14”政策系統。

時隔5年,溫州再一次為民辦教育鳴鑼開路,今年7月,溫州市政府公佈《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綜合改革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在新版民促法的基礎上,規範了溫州市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制度之中的細節要求。

而後不到1個月的時間,8月10日,司法部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受此影響,港股市場教育板塊斷崖式跳水齊跌,送審稿也成為港股上市民辦教育產業股價轉折點。但在民促法送審稿並未真正落地的時間節點,溫州市作為地市級單位率先出臺正式實施意見。目前,溫州有民辦學校1383所,在校生佔全市總數的32%,承擔了溫州近三分之一的教育任務。

溫州能在政策尚不明確期間推出地方實施細則,有其特殊的歷史原因和經濟基礎,從2010年的全國試點,到如今的全國樣本,在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路上,溫州市一直在不斷探索,不斷創新,為政策改革提供更多“溫州經驗”。

撰文 | 時雨

校審 | 石斛

製圖 | 澄悠

視覺 | 盼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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