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了,過渡費不給,房子不還,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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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維權有套路;高額補償有妙招

一、律師建議

《安置協議書》約定在兩年還建期內按6個月支付一次臨時安置補助費,超期未還建的,每2個月向拆遷戶補發一次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的支付標準以合同簽訂時的規定為準。現如今,開發商超期未還建已逾5年之久,5年來物價逐年上漲,當初約定的過渡費的支付標準已遠遠涵蓋不了業主在外過渡期間的租金,而《安置協議書》中對於超期的過渡費的支付標準沒有明確約定。隨著物價的上漲,原先的補償標準已遠遠不能覆蓋業主在外過渡期間的經濟支出。因此,在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律師建議可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法院或仲裁委調整過渡費支付標準以滿足業主基本的過渡需求。

二、法律分析

“情勢變更”是法律用語,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導致合同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項法律制度。民法規定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國家司法權力的介入,打亂雙方當事人在原有的意思自治下籤訂的合同秩序,強行改變已經確定的合同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合同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以期追求公平、公正,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

可見,情勢變更可以改變原有合同訂立的條款、甚至撤銷合同不再履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有著嚴格的限制。理論上認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實質要件在於因情勢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將會對一方當事人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此時,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賦予一方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消除顯失公平的後果。就本案而言,《安置協議書》約定還建安置房自拆遷協議簽訂之日起24個月內交付,而事實上開發商拖了近五年之久才交房,對於逾期的三年,《安置協議書》中並未約定過渡費的支付標準,而現實中物價逐年上漲,原先的過渡費標準已完全不能覆蓋業主在過渡期間的租金支出,已給業主造成實際損失,此《安置協議書》的履行已對拆遷戶造成顯示公平的後果,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三、操作步驟

那麼,在符合情勢變更的條件之下,拆遷戶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律師給出以下建議供參考:

一般而言,情勢變更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重新協商,即遭受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糾正顯失公平的條款;二是遭受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直接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變更部分條款,合同繼續履行;解除合同即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合同不再履行。就本案而言,律師建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過渡費問題。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協商:拆遷戶可共同委託律師作為代表與開發商協商,增加一定的過渡費支付比例,建議將此作為收房的條件之一,為業主爭取一定的支付比例。

(2)訴訟:拆遷戶可以“情勢變更”為由,委託律師介入司法程序,請求法院變更合同,調整過渡費支付標準以滿足業主基本的過渡費需求。

因此,對於過渡費的支付問題,律師建議拆遷戶可將此作為收房的條件之一,以“情勢變更”為由,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委託律介入來爭取一定的支付比例以彌補損失。二者的不同在於,協商解決週期短,見效快;而訴訟週期較長,但可以更加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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