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財產人民法院不宜做出判決

案情:

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於××××年××月××日登記結婚,被告系再婚,婚後感情一般。××××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袁某丙。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關於家庭財產情況:原、被告無婚前財產,婚後共同財產有:位於邯鄲市叢臺區融富中心A1-2-2401房屋一套,該房屋沒有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在原告和袁某丙名下。現代牌汽車一部(車牌號冀D×××××),登記在原告名下,現由被告保管,該部汽車採取貸款購買,現貸款尚未還清。46寸彩電一臺、29寸彩電一臺、壁掛式空調四臺、櫃式空調機一臺、電冰箱一臺、全自動洗衣機一臺、吸塵器一臺、抽油煙機一臺、熱水器一臺、煤氣灶一個、雙人床三張、真皮L型沙發一套、書櫃三組、餐桌餐椅一套(一桌四椅)、衣櫃三套(一套兩組)、寫字檯一個。

離婚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財產人民法院不宜做出判決

法院觀點:

准予原告陳某與被告袁某甲離婚。對涉及到的房屋以及財產不予處理。理由如下:

一、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後感情一般。在婚姻存續期間,原、被告為家庭瑣事產生糾紛,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 當事人位於邯鄲市叢臺區融富中心A1-2-2401房屋,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且該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在原告和袁某丙名下,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對該房屋本案不予處理,待該房屋的所有權確定後可另案解決。

三、 家庭的其他財產,因有些財產依附於該房產,為便於有些財產的分割與房屋歸屬的使用相一致,可待雙方處理房產時一併處理。

離婚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財產人民法院不宜做出判決

律師補充: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離婚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財產人民法院不宜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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