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休谟的正义规则论

(本文是我手头初步写毕的《休谟的政治哲学》一书第四章"正义规则论"中的主要内容。拙著大致分为七章,分别是:政治哲学的人性论预设、政治德性论、正义规则论、政治经济学、政治学与政体论、英国古典政治哲学、休谟与现代政治自由主义。)

高全喜|休谟的正义规则论

休谟的正义规则理论是其社会政治理论的一个中心内容,也是他的政治哲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构成了他的整个人性学说的制度性的支撑。而在其中财产权问题又是正义规则论的核心。

对此,休谟自己曾多次明确指出:"没有人能够怀疑,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关于稳定财物占有的规则的确立对人类社会不但是有用的,而且甚至于是绝对必需的……"

哈耶克在他的"大卫?休谟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一文中认为:"休谟在《人性论》有关'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的那个章节中,对'人为设立正义规则的方式'的论述,是他在这个领域中所做的最重要的贡献。"

财产权所触及的实质是利益问题,不过,休谟对于利益有着不同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的理解,它是一种基于正义规则论的利益学说。

可以说休谟政治哲学的法律规则论最重要的便是有关确立稳定占有的财产权理论,它构成了休谟三个基本的正义规则中的第一个层次,其他两个规则,即依据同意的财产转移和许诺的履行,则是在第一个层次的财产权的基础之上所形成的第二个层次的规则,它们补充和丰富了稳定占有的财产权规则。

关于财产权的一般理论

1.财物占有问题

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人类所有的福利共有三种:一是我们内心的满意;二是我们身体的外表的优点;三是对我们凭勤劳和幸运而获得的所有物的享用。对于第一种福利的享受,我们是绝对安全无虑的。第二种可以从我们身上夺去,但是对于剥夺了我们这些优点的人们却没有任何利益,只有最后的一种,既可以被其他人的暴力所动取,又可以经过转移而不至于遭受任何损失或变化;同时这种财富又没有足够的数量可以供给每个人的欲望和需要。因此,正如这些财物的增益是社会的主要有利条件一样,它们的占有的不稳定和它们的稀少却是主要的障碍所在。"休谟说得很清楚,前两种福利不值得过多讨论,因为它们与他人和社会没有关系,只有第三种对于人来说却是至关重要的,它的增益或减损,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人们与他人和社会发生实质性关系的一个主要的"条件"。

这里休谟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有关财产的占有,即财产权问题。关于财产权问题,是英国17、18世纪政治思想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与英国市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密切相关的一个现实问题,从著名的圈地运动开始,英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商业和贸易的发展,使得一个新兴的市民阶级逐渐强大起来。因此,对于财产的稳定性占有,取得合法性保障,乃至寻求正当性支撑,变成了市民阶级的普遍要求和内在呼声。相比之下,过去的有关财产权的传统理论,已经不适应以这个阶级为代表的英国社会的需要。一般说来,这个时期的英国社会政治理论围绕着财产权问题,相继出现了两条理论的路径,一个是以洛克为代表的权利论的财产权理论,一个便是以休谟为代表的规则论的财产权理论。虽然这两种理论路径在回应英国社会的内在需要,反映市民阶级的社会政治诉求,主张建立一个市民社会的法律、经济与政治秩序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但在论述有关财产权的起源、本性以及相关的政治意义等方面,却有所不同,而且它们内涵的区别又在某种意义上对于近代一来的社会政治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休谟与洛克一样,也是从财物的占有(possessin)开始他的财产权理论的,不过他所遵循的理论路径却与之不同。与占有相关的第一个问题便是首先探讨占有的对象是什么,或者说作为被占有物与占有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在何等情况下成为被占有的物。一般说来,占有的对象作为一种物品,就其自然属性来说与世界中的万事万物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自身具有着自然的属性。但是问题在于,这样一个自然物并不因此就成为一种被占有的物品(object),或者更准确的说成为一种财物(goods),独立的物品本身在财产占有关系中并不是根本的属性,为此休谟首先指出了这样一个基本的关系,那就是物品之所以能够成为被占有的对象,是因为它与人发生了关系,"一个人的财产(property)是与他关系的某种物品"。在休谟看来,这种物与人的关系最基本的是一种满足人的需要、欲望的关系,因此,在财物占有问题上作为被占有的物,它的首要特性在于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被占有物是一种可以满足人的欲望的自然物品。

休谟上述在财产关系上对于物品的理解具有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明显特征,存在就是被感知,对象的存在依赖于人的感觉、经验和观念,财物的本性不在自身,而在满足人的需要,这种对于物品的解定是休谟财产权理论的一个出发点。当自然物品以其属性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由此成为被占有的财物,另一个问题就出现了,即在物与人的关系中的这个人究竟是怎样的人,他的需要又是怎样的。物品之所以成为财物是因为人具有一种通过占有它而满足自身需要的欲望,但人的需要包含哪些内容,本性如何呢?这实际上又回到了休谟的人性论上来,而人性恰恰是休谟政治哲学的更为深层的出发点。关于人性休谟写道:"人性由两个主要的部分组成,这两个部分是它的一切活动所必需的,那就是情感和知性;的确,情感的盲目活动,如果没有知性的指导,就会使人类不适于社会的生活。"就人类中的情感方面来说,休谟认为,"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我们虽然承认人性中具有慷慨这样一种美德",但仍不得不说"自私是其中最重大的",特别是处于"野蛮和孤立状态下"的人们,"天性中的贪欲和自私"是建立社会合作的"主要障碍"。这样一来,休谟在财产权问题上首先就摆出了三个基本的因素:一是能够满足人的各种需要的物品;二是人的满足的多样性,特别是人性的自私与贪欲;三是人与物的关系,即通过什么方式能够使自然物品成为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为人所享用和拥有,这就出现了占有问题。休谟指出:"财产权必然成立于对象的某种关系。不过这种关系不是对其他外界物体和无生物的关系。因为这些关系是成立于对象与有理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关系。但是构成财产权的本质的不是外在的、有形的关系。因为那种关系在无生物之间,或在畜类方面也可以同样存在,可是在那些情形下它并不构成财产权。因此,财产权是成立于某种内在的关系,也就是说成立于对象的外在关系对心灵和行为所加的某种影响。"

不过,上述三个因素所构成的财物占有关系,如果不仅是一种有关财产权理论的抽象逻辑,而真地成为一种现实的占有关系,在休谟看来,还需要一个重要的补充条件,即自然资源的相对匮乏的环境状态。我们知道,在17、18世纪的英国乃至欧洲大陆的思想界,普遍存在着有关自然状态的假设。例如,霍布斯把他的哲学建立在一种自然资源的绝对匮乏之上,他认为在所谓的原始状态下,自然能够提供给人的资源是极其有限的,因此,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特别是满足最基本的生存和安全的需要,势必将发生为了争夺物品而进行的斗争,这是极其残酷的人与人为狼的状况,也正是基于此,人的理性促使人们相互间建立契约,组成一个政治社会。相比之下,洛克的观点与之不同,他提出了一个自然资源较为充裕的假设,他认为在前社会的自然状态下,各种各样的自然物品基本上是充足的,可以满足人的各种需要,人们有关建立政治社会的契约更多地是基于人的天赋权利。与霍布斯和洛克相比,休谟认为所谓的自然状态既不像霍布斯所说的极度匮乏,但也没有达到洛克笔下的那种十分充裕的程度,而是一种自然资源相对匮乏的状态。

由于人的贪欲是无限的,而自然能够满足人的贪欲的物品又是相对有限的,因此,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各样的贪欲和需要,就势必要采取某种方式来占有相对匮乏的物品,使其成为自己可以支配、处分、享用的物品,这样的物品总的来说也就是所谓的财物。当然,正像可以对人的需要划分一样,财物又可以做细致的划分,它们可以是一些直接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食物、衣服,也可以是工具、房舍乃至土地,甚至金银、奢侈品、艺术品等等。关于这些东西,休谟并没有像后来的黑格尔那样提供一个"需要的体系",他关注的并不是这些具体的内容,而是占有的方式。我们看到,如何占有以及占有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这个问题是英国古典思想们所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财产权理论以及正义规则的最重要内容。

关于这个问题早在洛克那里就受到了高度的重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一种基于权利论的财产占有理论,在他看来,"无论是就自然理性",还是"就上帝的启示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护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依据这种理论,土地以及其中的一切,归于人类所共同拥有,这是人的普遍的自然权利,除此之外,每个人又都对于"自己的人身享用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但是,洛克神学前提下的为人们共有的土地等一切自然物品,如何成为我的排他性私人财产呢?这就触及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普遍权利与特殊权利之间的转换关系,在此,洛克是通过"劳动掺入"的理论加以解决的,他认为每个人生来就对于自己的人身及其活动拥有一种自然权利,因此"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按照怀德恩的理解,在洛克那里,经由个体自己的劳动和活动,由此掺入到自然对象中去,从而使得自然物品划归为个人所有,成为私人的财产。所以,财产权是一种基于人的普遍自然权利的特殊性权利,人通过劳动而把自己的权利转移到物品中来,从而使得物品成为他的占有物,成为他的财物,因此,财产权最根本的意义上在他看来,就是一种通过掺进劳动而对物品的特殊占有。

休谟的观点与洛克不同,他考虑的财物占有方式并不是基于人的自然权利,在他看来,所谓自然权利之类的东西,虽然并不能说完全不存在,但它们对于解决财产权问题并不具有现实的根本意义,人并不是通过自然权利的延伸,甚至通过劳动就能够获得财物的占有权。关键的问题不在人是否先天就具有占有物品的自然权利,而在于如何达到"稳定的占有"或持续的占有,要获得这样一种稳定性的占有,就不能基于所谓的自然权利,而要寻求新的基础,休谟认为这个基础是规则或法律规则。为什么休谟如此看重稳定性的占有呢?这还是涉及到财物的性质。由于自然资源的相对匮乏,一些自然物品甚至一些通过人的掺进劳动而获得的物品,并不因某个人的先占或劳动掺入就成为稳定的,这是因为任何一种财物,谁取得了就可以为自己带来福惠、利益和好处,而别人得到了就会减少自己的好处,甚至使自己遭受损失。这样一来,财物就成为了人们之间相互争取的对象,由于自然界提供这类财物的数量总是非常有限的,而人的贪欲却是无限的,所以,在未开化的野蛮世界,人对财物的任何一种占有都很难是稳定的,都处于变化之中,每个人都可以凭着自己的力量劫取他人的财物。因此,为了克服这种不稳定,人们只能采取补救的办法,休谟写道:"当他们注意到,社会上主要的乱源起于我们所谓的外物,起于那些外物可以在人们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时:这时他们就一定要去找寻一种补救办法,设法尽可能地把那些外物置于和身心所有的那些固定的、恒常的优点相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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