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管道被「人民幣」堵塞……還牽出一逃脫18年殺人犯

物業工人疏通下水管道,發現大量“人民幣”,無意間牽出一宗偽造貨幣案,不料嫌疑人還是逃脫的殺人犯,而且已逍遙法外18年。

這到底是什麼回事?

下水道里的“人民幣”

2016年12月23日,廣州番禺區一小區業主向物管投訴,稱排汙管堵塞了。工作人員任某和黃某在車庫內檢查排汙管時見大量的紙漿及碎片流出,紙漿及碎片中夾有多張沒有裁邊的100元、50元、20元及10元面值的人民幣。”任某二人覺得奇怪。次日,他們再次排汙時對排出的紙漿及碎片進行檢查,發現碎片也像是被打爛的人民幣。

誰會將大量鈔票往下水管道里扔?

二人覺得事情重大,於是向公司領導彙報。物業公司報警後橋南派出所接報後立即前往調查,排查過程中,一名男子突然跳樓至11座1梯二樓某房的陽臺,警方將其當場抓獲。經核實,該男子是上一層某房業主譚某的“丈夫”顏某。偵查人員隨後在房內查獲大量偽鈔成品、半成品、碎片以及一批製造偽鈔的工具。

據瞭解,該房內繳獲未及銷燬的假人民幣共計23431張及作案工具一批,其中包含100元、50元、20元、10元等不同面值的假幣總面額共計120萬餘元。

因涉嫌犯偽造貨幣罪,顏某於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顏某偽造貨幣罪,於2017年7月18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嫌疑人竟曾是18年前殺人犯

經調查發現,顏某生於1973年6月,而在這次被抓之前,他已是戴罪之身。據顏左的弟弟證言稱,顏某16歲時在老家與他人發生衝突,用木棍將對方打死,之後被判刑。

湖南婁底中院及湖南高院相關法律文書證實,顏某於1989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婁底中院判處無期徒刑。1990年2月16日被湖南省高院裁定維持原判。服刑期間,顏某於1993年8月24日被湖南省高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6年。湖南省郴州監獄罪出具的相關文書證實,1997年12月16日,顏某被保外就醫一年,逾期未歸。

顏某的弟弟稱,顏某保外就醫後沒有定期回公安機關報到,離開了湖南老家,其也很少和其聯繫。

顏某供述,他和譚某並沒有登記結婚,自己有吸毒史,因為有前科的原因冒用了弟弟的名字,對外人則自稱王某。

嫌疑人辯稱打印人民幣是為了好玩

被抓獲後,被告人顏某供述,當天10時許,他在家裡正將從電腦打印的一批人民幣圖片泡水撕爛,衝進廁所馬桶裡,看到樓下來了不少警察,“擔心警察認為我在製作假幣會被抓,自己才跳下二樓的。”

在庭審期間,被告人顏某依舊不承認偽造假幣,辯稱自己是為了好玩、消遣、練習自己的技術才選擇打印人民幣,純屬娛樂,假幣未流入市場,且偽造的假幣並不足以亂真,故不構成偽造貨幣罪。

廣州中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偵查機關繳獲的偽造紙幣,已具有真人民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徵,且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依法對涉案紙幣進行鑑定,確定23431張均為假幣。

此外,偽造貨幣罪是行為犯,行為人著手實施犯罪行為,即構成該罪;假幣半成品9321張、成品14110張,均應認定為犯罪數額。

而針對顏某保外就醫逾期未歸的情況,湖南省郴州監獄建議,顏某於1998年12月15日保外就醫屆滿後,脫逃期間應不計入實際執行刑期,即1998年12月16日起至2009年8月23日的時間為其前罪尚未執行的刑期,應當依法繼續執行。

廣州中院認為,被告人顏某仿照人民幣的面額、圖案、色彩等特徵,非法制造假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貨幣罪;加上顏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尚未執行完畢,現又犯新罪,依法應數罪併罰。

廣州中院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顏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故意殺人罪,未執行有期徒刑10年8個月8天,剝奪政治權利6年。

總和有期徒刑22年8個月8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來源 新快報 信息時報

審核 熊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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