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海龜竟成「鎮店之寶」 順德一餐飲店老闆因這罪名被判刑

一男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金羊網訊 記者張韜遠報道:記者昨日從順德區法院獲悉,該法院此前審理的一宗案件中,順德一餐飲店老闆因為購買綠海龜放在自家水族館中養殖,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順德區檢察院提醒,很多動物表面看上去並不名貴,但實質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一旦查證屬實達到一定數量,需承擔刑事責任。

據瞭解,2015年8月,順德一餐廳老闆蘇某在沒有獲得相關許可的情況下從湛江的漁民手中購買了兩隻海龜,後帶回順德的家中養殖。從2016年6月起,蘇某將該兩隻海龜放在其經營的一家餐飲店的水族箱中養殖,供客觀賞,成為“鎮店之寶”。

之後,順德區農業局到該餐廳調查,兩隻海龜被鑑定為綠海龜,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因涉嫌非法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農業局對餐廳老闆蘇某作出罰款19200元及沒收綠海龜2只的行政處罰。

經順德區農業局向公安機關舉報,該餐廳老闆蘇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後歸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至順德檢察院,順德檢察院認為,蘇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順德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蘇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因蘇某系初犯,主觀惡性小,且主動投案,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順德法院作出判決,蘇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據瞭解,綠海龜,綠海龜俗稱黑龜或石龜,是各種海龜中體形較大的一種,其成龜背甲直線長度可達90到120釐米,體重可達100千克以上。綠海龜在江蘇、浙江、福建、臺灣、廣東等地的沿海地帶都有分佈,尤以南海為多。目前,它已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瀕危物種以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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